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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智障阿姨,丈夫去世,膝下无儿无女,其监护权该由谁来行使?财产又该怎么处理?
04-23 21:11 悬赏 5 发布者:dfwong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6)
如题所述,另外阿姨有个姐姐(并非亲姐妹,姐姐为当初领养),两个姨兄弟,阿姨的丈夫有两个亲兄弟,其中阿姨和她姐姐家住得很近,其丈夫在世时和各家关系都不错,那么其监护权由谁来行使比较合适?另外,得到监护权的一方,该履行那些义务,又有哪些权利?然后阿姨的财产以后又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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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4月25日 10时16分
阿姨的姐姐适合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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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3 21:34
这是可以由姐姐继承的
追问:
但是现在阿姨丈夫的一个哥哥也想行使其部分监护权,估计是想分得其部分房产,这样的话,这个比重应该哪边多一点?这个姐姐如果想争取到全部监护权,而不给阿姨丈夫的哥哥机会得到房产,可行么,总法律程序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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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3 22:07
可以由姐姐继承的
追问:
现在阿姨丈夫的一个哥哥也想行使其部分监护权,应该是想分得其部分房产,这样的话,这个比重应该哪边多一点?然后这个姐姐如果想争取到全部监护权,而不给阿姨丈夫的哥哥机会得到房产,可行么,总法律程序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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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3 22:43
你好,这个是可以协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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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3 22:56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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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24 08:08
这是可以由姐姐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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