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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盗挂失声明

广西-南宁 04-25 12:57  悬赏 0  发布者:dengji…… 给我留言  回答:(1)
身份证被盗挂失声明
广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有关人士:  
    本人身份证连同银行卡同时于2014年4月23日下午在南宁步行街6点被盗(我已于24号下午补办),身份证号:450122199102023528。现声明挂失作废。自遗失之日起由此身份证所引发的一切不当后果和以此身份证办理的一切事务、证件非本人意愿,与本人无关。本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不当法律责任后果。如别人以我身份证作身份证明、办理一切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一切行为,包括办理证件、开办公司、任何交易、购物、购票、理财、贷款、存款或抵押等时,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由此张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负责。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人持此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请提高警惕以防由此身份证给您造成损失,并立即拨打报警!特此声明!谢谢! 
                            声明人:原身份证持有人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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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5 13:38
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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