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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政关联部门未尽到义务和责任,摸透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吗?

 10-31 19:21  悬赏 20  发布者:scyb01……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宜宾 回答:(1)
您好!我亲戚在广州市工作,和房东已经是7年以上的租住关系。今年7月初,房东没有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履行义务,把房屋给一个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的人,该租住人经常会因为邻居不经意产生的响动而发生争吵,甚至拿菜刀威胁人,大家多次给房东反映此人可疑和凶狠,房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政府的管理部门按月定期会下来对租住人进行检查、复查、登记备案,也没有认真履行义务。10月初晚上,此租住人与住二楼的我亲戚因为走路产生响动而引发争吵,最后发生凶杀命案,我亲戚遇害了,杀人凶手(就是没有身份证明的租住人)逃跑了,房东、政府管理部门等均没有凶手的相关身份信息记录。案件现场指纹比对,证实该租住人是3月前在当地有案底的在逃犯。派出所、当地镇政府认为房东等和凶杀案件没有多大关联责任,政府只能处罚500元。遇害家属只能按照派出所的安排,自己借钱进行火化、善后等工作。遇害家属认为,房东完全可以在邻居们反映此人有问题,而且特别可疑和凶狠时采取让他搬走或者向政府部门汇报;政府管理部门也应该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其义务和尽到责任,房东与政府都到明白没有身份证明的人是不能租住房屋的,他们也可以预见到没有身份证明的人有可能是在逃罪犯,也应该知道通过检查和复查是完全可以把隐藏的罪犯及时发现,甚至及时抓捕归案的。现在家属得到的是他们没有多大责任,而且被派出所、政府当皮球踢,当地进行过多次咨询,司法所等都认为房东对于命案没有多大责任。顶梁柱遇害了,善后等目前是自己承担开支。就算案件破了,凶手就命有一条,没有民事赔付能力,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难道遇害家属只能面对亲人的遇害、自己承担所有费用开支的悲惨事实?特此咨询,房东等应不应该为命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遇害家属是否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补偿或者帮助?谢谢!:回复:svyb01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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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1月03日 08时00分
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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