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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问题

陕西-渭南 04-30 00:40  悬赏 0  发布者:q25649……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韩城市金城办的村民,我们一家三代人,我奶奶,我父母,我弟弟,我跟我媳妇跟女儿。我父亲有两份宅基地,一份给了我,一份是属于弟弟跟父母的。现在我村里这种情况的有三份宅基地。但是我家我奶奶没有宅基地。法律规定三代同堂是不是我奶奶可以申请宅基地,我奶奶80岁以上了。
还有就是我小组上的人使用危房补助分到新的一份宅基地,等于他们是两份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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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30 07:42
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4-30 00:44
按规定,一家可由一份宅基地。
回复时间: 2014-04-30 03:17
不能有例外只有一份宅基地。
回复时间: 2014-04-30 06:59
您弟弟可以申请
追问:

我弟弟二十五了,
我韩城市土地局说2010年之后没有批复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村危房补贴了一份新的宅基地,人家现在是两份,他们都是花钱找关系弄的,我已经给市政府信访哪投诉了。他们两份很不公平

回复时间: 2014-04-30 10:59
你好,可以去问问村委会。
回复时间: 2014-04-30 10:59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4-30 19:42
你好,建议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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