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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以已被“刑事处罚过,不再接受行政处罚”为理由进行行政诉讼吗?  符合法律程序吗?

陕西-汉中 04-30 12:30  悬赏 0  发布者:范友泉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实与理由:一,,我是96年响应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在本村创建机砖厂,于96年办理了营业执照,于97年给矿产办公室交了办证费用。但截至今日一直没有给我颁发采矿许可证。2001年因市场不行,我休整了几年,于2007年恢复生产,国土局说我没有手续,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并不是基本农田)把我移送公安局,追究了我刑事责任,给我判了缓刑。当时工商局把我营业执照吊销了(2009年我和工商局打了行政官司,工商局撤销了吊销决定,我才以撤诉结束)。2008年原告(96年建厂)和村集体砖厂(85年建厂)同在一个采矿区域国土局给村集体砖厂颁发了开采许可证,没有给我颁发。我去国土局要求按97年我交了办证费发证,国土局领导说:我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无法给证。“口头承诺让我回去偷偷生产,自生自灭,以后没有土源了,就生产不成了”。国土局也不会再追究我了”。所以我也再没有找国土局。就这样慢慢拖着。2013年国土局把我列入关闭名单,关闭了四家砖厂,其中一家因影响飞机场,一家没有土源了,一家是损毁农田设施被关停(另该砖厂负责人因触犯刑事责任被关押,一直是停产状态)。以上其中三家砖厂主观和客观上原因都是无法生产的。唯独我不影响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还能再生产二到三年。                                                  二,2008年我受刑事处理后我向国土局申请要求国土局按97年我交了办证费用颁发采矿证。国土局原领导不愿我到处上访申诉(我砖厂建在山坡上不属于基本农田。国土局以占用基本农田罪追究了我刑事责任。国土局担心给我发了采矿证,我反过来反诉国土局国!所以就和国土局达成口头协议。国土局承诺:“让我回去偷偷生产,自生自灭,以后没有土源了,就生产不成了。国土局也不会再追究我了。所以我也再没有找国土局。就这样慢慢拖着”从2008年至3013年国土局也一直遵守承诺再没有对我砖厂生产干涉。这也证明国土局默认了承诺。现在国土局违反了承诺。把我砖厂上报县政府下文关闭我砖厂。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我于2008年已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以(2008)城刑初字第31号判刑处罚了。依据有关法律,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县政府关闭我银杏砖厂属违反程序的。   综所上述: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四、五、七条、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五、八、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及民事赔偿责任。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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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30 13:41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追问:

处罚法24条一事不再罚。符合我的情况吗?希望指教!

回答:

不符合你的情况,处罚法24条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回复时间: 2014-04-30 14:50
你好,刑事和行政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
追问:

我的材料您收到了吗?希望指教!

回复时间: 2014-04-30 19:03
你好,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不能混为一谈。
追问:

综所上述:我应该怎么办?希望指导!

回复时间: 2014-05-03 10:44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追问:

那就是说。政府决定是对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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