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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回迁安置房面积建大了二十米,开发商拖着不给,如何协商解决?
北京 05-02 09:28 悬赏 0 发布者:194303…… 给我留言 回答:(11) 开发商将回迁安置房面积建大了二十米,开发商拖着不给,如何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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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
- 陈澎律师 VIP
- 电话:15773167637
- 1684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31
首先看合同如何约定的,以合同为基础进行协商,开发商违约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92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35
起诉开发商追究其法律责任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59
根据你们合同约定的
- [北京-海淀区]
- 吴丁亚律师 VIP
- 电话:13552751245
- 2494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17:32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 392980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21:39
可以诉讼的
- [北京-朝阳区]
-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 23130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32
你好,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43
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 3146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09:47
可以起诉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 11309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11:15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2 22:58
可以按合同主张权利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 3779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3 02:21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具体安置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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