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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法院不遵守最高院查阅档案规定

河北-廊坊 05-06 07:38  悬赏 0  发布者:字中乐 给我留言  回答:(1)
 当事人投诉高新区法院拒绝其查阅案件材料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刘有杰)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想去查阅民事案件材料却被拒绝,法院对此的前后答复也大相径庭。24日,市民于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高新区法院”)的不公正遭遇。对此,高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此方面一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讲述事件经过
  2009年起,于先生和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直到该物业公司撤离小区,纠纷仍未解决。
  2013年3月,该物业公司以于先生拖欠物业费和水电费为由起诉至高新区法院,随后法院受理并开庭,但一直未判决。
  2014年2月,物业公司以需要重新整理证据为由撤诉。
  2014年3月,于先生前往该法院希望能查阅案件材料,但遭到民事庭相关负责人拒绝。在于先生提供的录音中,该负责人表示案件已撤诉,于先生查阅材料没有意义,明确拒绝了于先生的要求。
  随后,于先生向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此问题。在于先生提供的录音中,纪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调查了解此事,并表示该法院内部有明确规定,庭审笔录不能复印。
  相关法规:案件终审后当事人可查卷宗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该《规定》明确表示,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律师说法:法院应提供卷宗的复印服务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洪明认为,原告虽然撤诉,但是案件已经受理开庭,并下达了撤诉裁定,属于案件审理终结。该法院应为于先生提供查阅案件材料的便利条件。“法院应该提供阅卷场所,提供收费的复印服务等。”潘洪明说。
  对此,该法院副院长郭勇表示,于先生反映该情况后,法院很重视。据他了解,法院当事人前来查阅案件材料完全按照《规定》执行,并没有拒绝查阅复印的内部规定。由于民事庭相关负责人因病休假,记者未与其核实录音真实性。
  目前,物业公司已重新起诉于先生,高新区法院向于先生下达了5月12日开庭的传票。“旧的官司不能看相关材料,新的案件让我如何去应诉?”于先生对此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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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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