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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河北 05-06 16:33  悬赏 10  发布者:王柯南 给我留言  回答:(3)
借条:
今有东海西胡某借孟村三街孟某现金五万七千元正(5700.00)使用时间两个月: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终止,其中有胡某自愿以个企全证8件,结婚证一份作为还款抵押信物,不得违约。到期归还不上,有胡某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果。
   担保人:樊某            借款人:胡某
                             2013.2.20
                   (还款日期改为2013年5月20号)
问题补充:
一审二审官司打输,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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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6 21:06
修改日期后,你有权不偿还了
回复时间: 2014-05-06 16:38
约定了还款日期,尽量在还款日期后两年内起诉
追问:

上述这种情况借款人逃跑,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回复时间: 2014-05-06 16:55
您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您这合同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其六个月,即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10月21日。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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