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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故意回避当事人并且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浦东新区 05-08 12:01  悬赏 0  发布者:132566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位于1楼,最近在装修,原本天井里有个雨篷,透明的塑料板,用来挡雨晾晒衣物的。因为楼上经常有高空坠物,雨篷曾先后2次被楼上坠落的晾衣竹竿戳穿,使我们居住安全受到威胁。在这次装修过程中对雨篷进行了改建,用了白色塑钢板作为材料低下建了墙作为支撑,本月初改建完工。前几天物业和居委来人通知说属于违法建筑,要我们整改,恢复原状,我家人同意整改,并于前天晚上在居委的通知下签收了由物业签发的自行整改通知。(通知上公章全部是物业的,要求恢复原状,没有限定期限)并打算自行拆除建筑将可用的建筑材料出售。
昨天上午在我家只有装修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有一队穿城管制服的人强行进入房屋强制砸烂了我家的雨篷,然后扬长而去,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执法文件。整个事件过程中城管人员没有跟我们进行任何接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行政诉讼控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以下法律依据能否适用?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六条(追究范围)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
      (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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