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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批准生育

内蒙古-赤峰 05-13 10:49  悬赏 30  发布者:cfncmj…… 给我留言  回答:(7)
有甲、乙、丙三人,三人均为非城镇户籍,均从事农牧业生产,甲与乙在2008年结婚,甲方初婚未生育过子女,乙方与甲方结婚前有一个女孩,甲与乙结婚后按照《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的规定,经批准并与2010年生育一个女孩,后来乙方因病死亡,甲方在2012年与有一个女孩的的丙结婚,请问:甲和丙能批准生育一个子女吗?当地计生部门不给批,原因是内蒙条例中有这样一条“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但是我认为,甲方与乙结婚时,甲方并不是再婚,不存在甲方以再婚为由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问题,他应该符合第十七条二款三项“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这条批准甲与乙生育 。
然后甲和丙是否可以按着第十九条一款三项批准生育三孩?
附内蒙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问题补充:
我就是想问“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句话中“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以再婚为由”是指当事人本人是再婚,还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再婚,只要是按照第十九条批过就不行?
非常谢谢各位律师,能从法律的角度给解释一下,我问过计生部门,他们说不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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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8 17:48
与计生办核实
追问:

我就是想问“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句话中“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以再婚为由”是指当事人本人是再婚,还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再婚,只要是按照第十九条批过就不行?

回复时间: 2014-05-09 21:52
你好,具体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5-13 10:52
这是可以申请的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10
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26
你好,最好咨询一下当地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5-08 17:47
咨询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4-05-13 10:55
可以与计生办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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