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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事实不查明事实,而是根据推定来判决
海南-海口 05-08 19:11 悬赏 0 发布者:周海辛 给我留言 回答:(2) 焦点: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包庇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1.伪造解除合同的《协议书》,2.伪造全部共9张的取款《报销表》。
焦点: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欺骗各级法院机关,导致法院根据1.伪造解除合同的《协议书》,2.伪造全部共9张的取款《报销表》枉法裁判完全非法的转让合同为合法,草菅人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申请人不服(2009)琼海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以及(2010)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201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3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涉及人员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富华,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南俸片区双滩队。电话:18976745122
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千壮 场长
住所:琼海市顺口
被申请人: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太分公司
负责人:王清祥 总经理
住所:琼海市顺口东太农场办公楼
原审第三人:周达东,男,汉族,1941年7月出生,海南省东太农场退休工人,住东太农场南俸片区
原审第三人:周永华,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 ,现下岗。
关键证据(1)农场伪造《协议书》:针对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签字不是周达东、周永华所签。申请人2011年5月23日再次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1990年11月21日的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09】文检字第43号、【2011】文检字第6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协议既不是周富华所签,也不是(父亲)周达东、(哥哥)周永华所签订。这已经完全证实了这是一个伪造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这些伪造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键证据(2)农场伪造《报销表》:周富华没有签解除合同协议,没有收取农场的钱,凭什么认定申请人周富华已经和农场解除合同,橡胶产权已经归属农场。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协议书,不是周富华、周永华、周达东亲笔签字。(2)报销表不是周富华、周永华、周达东亲笔签字领取转让款。
针对(201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报销表签字不是周达东、周永华所签领取转让款。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再次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2013】文检字第80号(三. 1991年4月26日“21单”,四. 1991年7月14日“17单”,五.1991年6月6日“103单”,六. 1991年9月11日“23单”,七. 1991年6月27日“173单”,八. 1991年8月28日“19单”,九. 1991年2月10日“9单”)《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已明确7份报销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结合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09】文检字第43号(一. 1991年1月18日“13单”,二. 1991年3月22日“15单”) 明确2份报销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故鉴定已明确9份报销表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9份《报销表》是一个伪造的证据。
当事人周富华保证以上完全属实,申请法院复核,给我公平。
举报人:周富华
电话:18976745122
举报人:周海辛
身份证号:460002197302166218
电话:18976626580
2014-03-15
焦点: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欺骗各级法院机关,导致法院根据1.伪造解除合同的《协议书》,2.伪造全部共9张的取款《报销表》枉法裁判完全非法的转让合同为合法,草菅人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司法公正。
申请人不服(2009)琼海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以及(2010)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201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2、3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涉及人员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富华,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南俸片区双滩队。电话:18976745122
被申请人:海南省国营东太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千壮 场长
住所:琼海市顺口
被申请人: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太分公司
负责人:王清祥 总经理
住所:琼海市顺口东太农场办公楼
原审第三人:周达东,男,汉族,1941年7月出生,海南省东太农场退休工人,住东太农场南俸片区
原审第三人:周永华,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第二建筑公司职工 ,现下岗。
关键证据(1)农场伪造《协议书》:针对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签字不是周达东、周永华所签。申请人2011年5月23日再次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1990年11月21日的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09】文检字第43号、【2011】文检字第6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协议既不是周富华所签,也不是(父亲)周达东、(哥哥)周永华所签订。这已经完全证实了这是一个伪造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这些伪造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键证据(2)农场伪造《报销表》:周富华没有签解除合同协议,没有收取农场的钱,凭什么认定申请人周富华已经和农场解除合同,橡胶产权已经归属农场。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协议书,不是周富华、周永华、周达东亲笔签字。(2)报销表不是周富华、周永华、周达东亲笔签字领取转让款。
针对(201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报销表签字不是周达东、周永华所签领取转让款。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再次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即【2013】文检字第80号(三. 1991年4月26日“21单”,四. 1991年7月14日“17单”,五.1991年6月6日“103单”,六. 1991年9月11日“23单”,七. 1991年6月27日“173单”,八. 1991年8月28日“19单”,九. 1991年2月10日“9单”)《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已明确7份报销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结合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平鉴【2009】文检字第43号(一. 1991年1月18日“13单”,二. 1991年3月22日“15单”) 明确2份报销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故鉴定已明确9份报销表表完全不是当是人签字领取转让款,9份《报销表》是一个伪造的证据。
当事人周富华保证以上完全属实,申请法院复核,给我公平。
举报人:周富华
电话:18976745122
举报人:周海辛
身份证号:460002197302166218
电话:18976626580
20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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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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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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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08 21:07
结合具体情况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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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1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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