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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会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北京-海淀区 05-09 17:25  悬赏 0  发布者:sbylmm…… 给我留言  回答:(13)
男女双方是夫妻,男方于2012年6月买了一辆车,2012年12男方开着车载着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甲仅起诉男方,法院于2013年6月判决由男方赔偿甲16万,男女双方于2013年8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未约定,现在甲申请执行,请问法院可以执行案外人女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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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30
您好,可以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306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42
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27
你好,法院可执行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如果单独属于女方的部分,不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29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30
法院可执行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31
属于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而对外所付债务,不能执行女方。
回复时间: 2014-05-09 17:33
一般由交警出具的责认认定书划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5-09 18:37
会被执行
回复时间: 2014-05-09 19:06
可以主张,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回复时间: 2014-05-09 21:43
不可以直接执行女方
回复时间: 2014-05-09 22:37
你好,法院可执行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如果单独属于女方的部分,不能执行。
回复时间: 2014-05-10 10:57
不属于共同债务,不能执行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5-16 15:36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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