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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方是否应该选择车辆保全

山东-济南 11-03 22:52  悬赏 0  发布者:IgO1202 回答:(1)
爸爸车祸受伤一个多月,爸爸电动车对方03年的别克赛欧,目前爸爸仍处于昏迷状态,事故责任还未定,但是车辆检测结果已出,交警队车辆放行时间已至,但我们家属不知道是否要申请诉讼保全,肇事一方表示不保全的话,卖车打款。保全的话,无力支付医药费,等着法院判决。我家经济条件不好,而且交警说这车顶多能卖2万多,如果保全的话,很有可能就成为一堆废铁。驾驶者驾驶的是他姑姑的车,当时驾驶者没有喝酒,也不是为他姑姑办事。如果我们保全车辆的话,是否能让他姑姑承担连带责任?申请诉讼保全需要交纳等额保证金,我们怕以后承担诉讼保全期间对方的损失,但是不申请,我们又怕自己的利益得不到维护,请您们给个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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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3 23:15
1、关于保全:
   若交警能做中间人,监督肇事方卖出车辆后将款打入交警监控的账户,则可不申请保全。但若交警不能控制卖车款,还是建议你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然后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拍卖车辆,将卖车款用于你父亲治疗。
2、关于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若肇事者没有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他姑姑)还借车给他开,或他姑姑对损害的发生有其他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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