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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保护办法》给我发放高温补贴,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解除劳

 05-10 11:51  悬赏 10  发布者:XUE784……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8)
本人2011年底入期公司一直从事温度高达300c°左右岗位的室内作业至今,但公司未按2012年6月1日广东省发行关于《广东省高温天气保护办法》法律规定给我发放高温补贴,现我可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能拿到未发放的高温补贴和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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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806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10日 13时28分
1、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2、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3、 若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 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0 11:5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5-10 11:55
这是可以仲裁的
回复时间: 2014-05-10 12:07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5-10 12:09
这种情形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5-10 12:17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5-10 15:14
可以要求高温补贴,但没有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5-10 17:53
可以要求补发高温补贴,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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