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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繁“枫叶”玻璃胶的正名之争
黑龙江-哈尔滨 11-04 19:56 悬赏 0 发布者:hlljl0…… 给我留言 回答:(0) 简繁“枫叶”玻璃胶的正名之争
4月23日,黑龙江省全省范围之内,凡有“枫叶”牌硅酮玻璃胶销售的市县工商局,几乎同时出动,对市场上销售的“枫叶”玻璃胶进行查封、扣押。理由是“枫叶”涉嫌侵犯2009年4月7日才被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楓葉”牌硅胶的商标权。一场简繁体“枫叶”的正名之争在黑龙江省展开
方圆杂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 2010年6月20日出版 第273期
文/本刊记者 王义杰
“我怎么都想不通,‘枫叶’玻璃胶怎么突然间就不是玻璃胶了。”5月20日,黎建龙这位“枫叶”牌硅酮玻璃胶的黑龙江省总代理对记者抱怨说“到现在为止‘枫叶’玻璃胶已经在黑龙江市场上卖了都快15年了。我拿到‘枫叶’在黑龙江的总代理也马上快一年了,卖得好好的,怎么一夜之间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呢?”
突如其来的查封
4月23日一大早,黎建龙的手机便响个不停,所有的来电都是一个消息,分销商销售的“枫叶”牌硅酮玻璃胶被当地工商局给查封了。这一下子让取得黑龙江省总代理资格不到一年的黎建龙蒙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枫叶”是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合法商标,生产商品的类似群为商标注册申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0108、0114和0115。其中0115主要为工业用粘合剂和胶。
不久,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通过协议,从四川蓉丰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了“枫叶”商标在类似群0115商品上的使用权,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
同年年底,枫叶牌玻璃胶开始进入黑龙江的装饰市场。经过10多年的市场销售,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的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品牌。2009年6月1日,黎建龙拿到了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总代理。
“枫叶牌玻璃胶,可以说是一个打拼了十几年的高端产品。在黑龙江省的璃胶胶销售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拿到枫叶牌玻璃胶总代理的时候,我本以为得到了金元宝,没想到它一天之内就变成侵犯别人商标权的商品,我真是理解不了。”在和记者聊天过程中,黎建龙再一次抱怨说。
举报者是原代理商
让黎建龙更想不到的是,向黑龙江省工商局举报“枫叶”牌玻璃胶侵权的不是别人,而是“枫叶”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原代理公司¬¬¬¬¬¬¬¬¬¬¬¬¬¬¬¬¬¬¬¬¬¬¬¬¬——哈尔滨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树良。
从泰源公司的法律顾问黄新峰律师那里,记者了解到,“枫叶”牌玻璃胶进入黑龙江省后,销售情况越来越好,很多商家都希望成为“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代理。
经过选择之后,2007年7月18日,泰源公司与振兴公司达成协议,由振兴公司作为“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的总代理。
振兴公司取得代理权后,用黄新峰的话说,“事情起了变化”。
从2007年开始,在黑龙江装饰市场上,“枫叶”牌玻璃胶遇到了一个强力对手——“世纪楓葉紅”玻璃胶。
泰源公司在与振兴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后发现,注册“世纪楓葉紅”牌玻璃胶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在黑龙江的代理商振兴公司。
在黎建龙提供一份“世纪楓葉紅”商标的详细材料中,记者看到,振兴公司早在2004年6月14日就已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生产商品所属的类似群同“枫叶”牌玻璃胶一致,为0115。
“自己的代理商,同时生产与所代理商品相同的产品,公司肯定不允许。”黄新峰告诉记者。于是在2009年5月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公司同振兴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以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冲突”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于是在2009年6月1日,泰源公司又与黎建龙的华隆装饰达成代理协议。
在黎建龙代理销售“枫叶”牌玻璃胶即将一年之际,2010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向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七个市工商局下发(2010)商标转函字第01号,要求对投诉的涉嫌侵权企业的情况进行查处。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从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冯江岸那里,记者看到了振兴公司注册的“楓葉”商标。
在这份商标的详细信息中,记者看到“楓葉”商标于2009年4月7日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生产商品为硅胶、填漏剂等,类似群为0102和0104。这里的硅胶成为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树良投诉“枫叶”侵权的依据。
冯江岸对记者说:“向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下发‘枫叶’涉嫌侵权文件,依据是孙树良提供的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我们出具的一份特别声明。”
在这份特别说明中记者看到,硅胶为国内一直沿用的俗称,它代表或者包括以下含硅产品:硅酮胶、有机密封胶……等。
“这份特别说明中说硅胶含有硅酮胶,所以‘楓葉’具备生产硅酮玻璃胶的资质。”冯江岸对记者说。
“那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品和类似群列表中0115的分类,是否能作为‘枫叶’生产硅酮玻璃胶的依据呢?”
对于记者的疑问,冯江岸说:“国家工商总局对公布的商品和类似群列表作了特别说明,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既然是这样,‘世纪楓葉紅’注册的商品类似群与‘枫叶’注册的商品类似群同为0115,那是否就可以说,如果现在有人在0102和0104注册‘世纪楓葉紅’,是否可以同样回过头来说振兴公司注册的‘世纪楓葉紅’存在商标侵权?”
对此冯江岸告诉记者:“现在黎建龙已经到我们这里反应过情况了,但是他不能提供自己就是‘枫叶’黑龙江省的总代理的证明,不具备反映情况的主体资格。即使这样,我们也就相关的情况向国家商标局作了汇报,现在只能等国家商标局的答复。在国家商标总局答复之前,我们允许简繁两种‘枫叶’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在市场上销售。”
在结束对冯江岸的采访后,记者查看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黑龙江省工商局出具的这份特别说明时发现,这份让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于4月15日对“枫叶”作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在此后一天,即4月16日作出的。
对此,黄新峰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这是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而且,黑龙江省工商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泰源公司生产的“枫叶”牌玻璃胶存在商标侵权构成违法之前,仅凭孙树良单方投诉就在黑龙江全省作出查封、扣押“枫叶”牌玻璃胶(价值达六七十万元)的行政强制措施,更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寻找解决之路
带着相同的疑问,记者来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方便向媒体透露过多的消息,而且当事人的救济手段还没有用尽,媒体此时介入并不合适。”
“不是我们不想用其他救济途径,而是我们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黎建龙对记者说,“(黑龙江)省里说是现在两种‘枫叶’都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是哈尔滨市依然扣押着我们的商品,而且,下面的分销商不了解情况,工商局一查,人家都不敢卖我们的产品了。按照以往的销售数量比较,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我们损失了将近200万。”
“你看看这里。”顺着黎建龙所指的方向,在“楓葉”牌玻璃胶下面记者看到了一行小字:如果使用大玻璃及水族玻璃请使用本公司红色“世纪楓葉紅”。
黎建龙对记者说:“繁体‘楓葉’牌玻璃胶的质量很差,这个连他们自己都‘认可’,而普通消费者又根本不会注意到‘枫叶’和繁体‘楓葉’的区别,很多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就是我们不敢打官司的原因,到时候,即使官司打赢了,我们市场可能也就输完了。”
为此,泰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派法律顾问黄新峰专程到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处提交了《要求依法查处哈尔滨市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楓葉”商标在酸性硅酮玻璃胶产品上,恶意侵犯“枫叶”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材料。
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对于到底是注册在0102群租还是注册在0115群组的商标能够享有玻璃胶商标专用权这一似乎不难回答的问题,国家商标局仍未作出明确的答复。
4月23日,黑龙江省全省范围之内,凡有“枫叶”牌硅酮玻璃胶销售的市县工商局,几乎同时出动,对市场上销售的“枫叶”玻璃胶进行查封、扣押。理由是“枫叶”涉嫌侵犯2009年4月7日才被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楓葉”牌硅胶的商标权。一场简繁体“枫叶”的正名之争在黑龙江省展开
方圆杂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社主办) 2010年6月20日出版 第273期
文/本刊记者 王义杰
“我怎么都想不通,‘枫叶’玻璃胶怎么突然间就不是玻璃胶了。”5月20日,黎建龙这位“枫叶”牌硅酮玻璃胶的黑龙江省总代理对记者抱怨说“到现在为止‘枫叶’玻璃胶已经在黑龙江市场上卖了都快15年了。我拿到‘枫叶’在黑龙江的总代理也马上快一年了,卖得好好的,怎么一夜之间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呢?”
突如其来的查封
4月23日一大早,黎建龙的手机便响个不停,所有的来电都是一个消息,分销商销售的“枫叶”牌硅酮玻璃胶被当地工商局给查封了。这一下子让取得黑龙江省总代理资格不到一年的黎建龙蒙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枫叶”是四川蓉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0月27日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合法商标,生产商品的类似群为商标注册申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0108、0114和0115。其中0115主要为工业用粘合剂和胶。
不久,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通过协议,从四川蓉丰化工有限公司取得了“枫叶”商标在类似群0115商品上的使用权,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
同年年底,枫叶牌玻璃胶开始进入黑龙江的装饰市场。经过10多年的市场销售,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的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品牌。2009年6月1日,黎建龙拿到了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总代理。
“枫叶牌玻璃胶,可以说是一个打拼了十几年的高端产品。在黑龙江省的璃胶胶销售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拿到枫叶牌玻璃胶总代理的时候,我本以为得到了金元宝,没想到它一天之内就变成侵犯别人商标权的商品,我真是理解不了。”在和记者聊天过程中,黎建龙再一次抱怨说。
举报者是原代理商
让黎建龙更想不到的是,向黑龙江省工商局举报“枫叶”牌玻璃胶侵权的不是别人,而是“枫叶”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原代理公司¬¬¬¬¬¬¬¬¬¬¬¬¬¬¬¬¬¬¬¬¬¬¬¬¬——哈尔滨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树良。
从泰源公司的法律顾问黄新峰律师那里,记者了解到,“枫叶”牌玻璃胶进入黑龙江省后,销售情况越来越好,很多商家都希望成为“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省的代理。
经过选择之后,2007年7月18日,泰源公司与振兴公司达成协议,由振兴公司作为“枫叶”牌玻璃胶在黑龙江的总代理。
振兴公司取得代理权后,用黄新峰的话说,“事情起了变化”。
从2007年开始,在黑龙江装饰市场上,“枫叶”牌玻璃胶遇到了一个强力对手——“世纪楓葉紅”玻璃胶。
泰源公司在与振兴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后发现,注册“世纪楓葉紅”牌玻璃胶的不是别人,正是他们在黑龙江的代理商振兴公司。
在黎建龙提供一份“世纪楓葉紅”商标的详细材料中,记者看到,振兴公司早在2004年6月14日就已通过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生产商品所属的类似群同“枫叶”牌玻璃胶一致,为0115。
“自己的代理商,同时生产与所代理商品相同的产品,公司肯定不允许。”黄新峰告诉记者。于是在2009年5月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公司同振兴公司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以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冲突”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于是在2009年6月1日,泰源公司又与黎建龙的华隆装饰达成代理协议。
在黎建龙代理销售“枫叶”牌玻璃胶即将一年之际,2010年4月15日,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向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七个市工商局下发(2010)商标转函字第01号,要求对投诉的涉嫌侵权企业的情况进行查处。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从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处长冯江岸那里,记者看到了振兴公司注册的“楓葉”商标。
在这份商标的详细信息中,记者看到“楓葉”商标于2009年4月7日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生产商品为硅胶、填漏剂等,类似群为0102和0104。这里的硅胶成为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树良投诉“枫叶”侵权的依据。
冯江岸对记者说:“向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下发‘枫叶’涉嫌侵权文件,依据是孙树良提供的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我们出具的一份特别声明。”
在这份特别说明中记者看到,硅胶为国内一直沿用的俗称,它代表或者包括以下含硅产品:硅酮胶、有机密封胶……等。
“这份特别说明中说硅胶含有硅酮胶,所以‘楓葉’具备生产硅酮玻璃胶的资质。”冯江岸对记者说。
“那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品和类似群列表中0115的分类,是否能作为‘枫叶’生产硅酮玻璃胶的依据呢?”
对于记者的疑问,冯江岸说:“国家工商总局对公布的商品和类似群列表作了特别说明,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既然是这样,‘世纪楓葉紅’注册的商品类似群与‘枫叶’注册的商品类似群同为0115,那是否就可以说,如果现在有人在0102和0104注册‘世纪楓葉紅’,是否可以同样回过头来说振兴公司注册的‘世纪楓葉紅’存在商标侵权?”
对此冯江岸告诉记者:“现在黎建龙已经到我们这里反应过情况了,但是他不能提供自己就是‘枫叶’黑龙江省的总代理的证明,不具备反映情况的主体资格。即使这样,我们也就相关的情况向国家商标局作了汇报,现在只能等国家商标局的答复。在国家商标总局答复之前,我们允许简繁两种‘枫叶’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在市场上销售。”
在结束对冯江岸的采访后,记者查看国家合成树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黑龙江省工商局出具的这份特别说明时发现,这份让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于4月15日对“枫叶”作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在此后一天,即4月16日作出的。
对此,黄新峰告诉记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这是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而且,黑龙江省工商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泰源公司生产的“枫叶”牌玻璃胶存在商标侵权构成违法之前,仅凭孙树良单方投诉就在黑龙江全省作出查封、扣押“枫叶”牌玻璃胶(价值达六七十万元)的行政强制措施,更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寻找解决之路
带着相同的疑问,记者来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方便向媒体透露过多的消息,而且当事人的救济手段还没有用尽,媒体此时介入并不合适。”
“不是我们不想用其他救济途径,而是我们根本没有那么多时间。”黎建龙对记者说,“(黑龙江)省里说是现在两种‘枫叶’都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是哈尔滨市依然扣押着我们的商品,而且,下面的分销商不了解情况,工商局一查,人家都不敢卖我们的产品了。按照以往的销售数量比较,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我们损失了将近200万。”
“你看看这里。”顺着黎建龙所指的方向,在“楓葉”牌玻璃胶下面记者看到了一行小字:如果使用大玻璃及水族玻璃请使用本公司红色“世纪楓葉紅”。
黎建龙对记者说:“繁体‘楓葉’牌玻璃胶的质量很差,这个连他们自己都‘认可’,而普通消费者又根本不会注意到‘枫叶’和繁体‘楓葉’的区别,很多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这就是我们不敢打官司的原因,到时候,即使官司打赢了,我们市场可能也就输完了。”
为此,泰源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派法律顾问黄新峰专程到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处提交了《要求依法查处哈尔滨市振兴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楓葉”商标在酸性硅酮玻璃胶产品上,恶意侵犯“枫叶”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材料。
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对于到底是注册在0102群租还是注册在0115群组的商标能够享有玻璃胶商标专用权这一似乎不难回答的问题,国家商标局仍未作出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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