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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重庆-渝北 03-04 10:05  悬赏 5  发布者:sure20 给我留言  回答:(6)
农民甲乘坐乡镇上的中巴车去赶集,遇到中巴车超载(核定准载12人,但含司机售票员一起实载三十六人),重心太高,在转弯时翻车,农民甲受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肺挫伤),在医院躺了半个月,农民乙(农民甲的配偶)之间一直在护理农民甲,农民乙未护理农民甲时,在一家工地打工,工资为80元/天。且这对农民的相关亲戚以及子女经常向单位请假来看望农民甲。。中巴车所属公司一段时间来说护理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来计算,请问有没有依据。现请求大虾们一个详细的赔偿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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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4 10:10
请直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09-03-04 10:54
有依据。
回复时间: 2009-03-04 11:34
请直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为宜。 
回复时间: 2009-03-04 22:31
30元/天是有依据的。重庆市交通事故标准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如果护理有误工损失,而且有相关证明,可以按照损失计算护理费。
回复时间: 2009-03-05 23:54
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09-03-09 20: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般情况下我们按照30元/天的标准来计算护理费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现在你要主张按照80元/天的护理费,只要能够证明乙的收入状况,以及乙护理的事实就可以了。另外相关亲戚、子女来看望甲与护理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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