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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广东-广州 05-14 20:51  悬赏 20  发布者:王友胜 给我留言  回答:(5)
因家境贫穷.我一亲属在大学学习期间.在网上收集企业法人电话(来自各地方工商局).以售卖赚取生活费.抵消家庭负担.而被重庆警方逮捕.下一步我们将如何应对?希望有律师能做辩护.争取从轻处罚或缓刑.或单处罚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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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4 21:07
你好,如你所述,性质不严重,有需要,可来电详询。
追问:

可是是八名重庆警察来湖北抓人啊,真不严重吗?

回答:

你好,不严重,我以前办理过此罪的案件,且最终在检察院不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5-14 21:17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追问:

先行谢谢,还能具体给个指导意见吗?

回答:

在重庆的话可以联系我,我同学在重庆做律师的。

回答:

在重庆的话可以联系我,我同学在重庆做律师的。

追问:

好的,谢谢你

回复时间: 2014-05-14 23:45
这个量刑不重,一般不超一年。
我之前办过。
追问:

刘律师,你好,我亲属因为无知才犯的事,他才刚毕业出来,就坐牢,谁都不想啊,能争取轻判,或缓刑或单处罚金吗

回答:

涉及身份证信息才危害大,仅电话难构戍

回复时间: 2014-05-15 00:14
这些是公开的电话,不构成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追问:

可是他们说这是企业业主的,也是非法的

回答:

即使是业主的,但是是公开的,任何都可以知道,不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4-05-24 18:31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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