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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福建-福州 05-16 11:39 悬赏 0 发布者:cqy829 给我留言 回答:(2) 嘉兴市1984年中山路拆迁私房安置于国营企业的新建房,老房折价为1/3,国营企业补贴2/3,政策规定房主只拥有1/3产权。1992年政策规定房主需补交2/3可以获得完全产权。到了1999年政府又下文确定凡补交房款的退还补交款,未补交房款的可以不用补交房款而获得完全产权。问题:此房可否理解为已与安置的国营企业没有关系了,在法律上它完全等同于被拆迁的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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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淀区]
- 申维丰律师
- 45491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16 11:50
您好,99年政策出台表明可获得完全产权,建议赶紧办产权证。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17 21:51
这种情况说明老房子和原单位没有关系,归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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