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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福建-福州 05-16 11:39  悬赏 0  发布者:cqy829 给我留言  回答:(2)
嘉兴市1984年中山路拆迁私房安置于国营企业的新建房,老房折价为1/3,国营企业补贴2/3,政策规定房主只拥有1/3产权。1992年政策规定房主需补交2/3可以获得完全产权。到了1999年政府又下文确定凡补交房款的退还补交款,未补交房款的可以不用补交房款而获得完全产权。问题:此房可否理解为已与安置的国营企业没有关系了,在法律上它完全等同于被拆迁的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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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16 11:50
您好,99年政策出台表明可获得完全产权,建议赶紧办产权证。
回复时间: 2014-05-17 21:51
这种情况说明老房子和原单位没有关系,归产权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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