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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尊敬的护维正义的大律师们跪求我如何打赢我的官司更新

天津 05-18 18:24  悬赏 0  发布者:高盛涵 给我留言  回答:(3)
某外企在去年8月底给我下发了由于严重违纪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根据新修改后的员工守则内容,(在合同有效期不得从事其他兼职,如股东,顾问和管理者等;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或有关联的业务或服务和在履行订购、验收工做时,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蓄意隐瞒或虚报客户资料,损害公司利并又从中牟利事实。)
本人说实话,本人与朋友合伙确实成立了小机械加工配套的公司(也就是小作坊),我是其中的一个小股东,在我任外企采购工程师期间我确实曾经与我所在的外企发生过业务关系,不到一年应不超过200万元。但在2011年底我调离了直接采购岗位,而是负责产品开发其目的是开发信价比更好的供应商,为公司降低成本。接替我的工程师还继续在我持有股份的小企业采购超过一年半(应该是300多万元)。 一直到我所在的外企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才不供货。因为我所在外企公司生产的绝大部本是标准设备,所有购买商品的价格在ERP系统都有,我所持有股份的小企业,价格与别的供应商持平甚至更低,质量在同一水品,而且供货要及时一些。总的来说是信价比较好的。还可以造成竞争局面,对外企公司是大大的有好处.
我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当然我很不服气,与公司的领导协商无果,于是我所在的外企公司向全体员工下发了我违纪处理的通告(上面只有一个公章),为了维权于是我也还了一掌,我把我这8年之中为公司所做的努力和公司对我的诬陷做了澄清发给全公司员工和外国总部。
    于是我向西青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我的仲裁被驳回,理由也是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合同有效期不得从事其他兼职,如股东,顾问和管理者等;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或有关联的业务或服务和在履行订购、验收工做时,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蓄意隐瞒或虚报客户资料,损害公司利并又从中牟利事实。)我在仲裁陈述:我在外企公司8年里从没参加过职工代表大会,从来也没有选过职工代表,更没选过工会代表,一直道我被解除劳动合同才知道,原来从自己持有股份的公司买到同等价格甚至更便宜更好的商品,也是犯法。究其原因就是外企公司在产生和修改这些规章制度时,根本都没有民主经讨论,尤其是涉及到不同部门更要详细讨论,更没有组织过培训。我要事提前知道这些打死我也不会犯这种傻事,这不成大伯子背兄弟媳妇了吗?我毕竟是九十年代中期本科生。我确实在收到修改后员工守则且签了字,但看都没时间看都收起来了。在这接近8年的时间里,确实我的工作很忙,在建厂初期,我没日没夜的加班,从来没有多要一分钱额外报酬,在近8年的时间里除了带薪年假外我没有歇过额外的其他假(如事假,病假),就连年假我都浪费很多,就连我老父亲过世和我动心脏病手术我都消的是我的年假。辞退我时我还有7天年假没休。我付出了我的全部火热真心,得到的确是冷屁股。还有我收到的仲裁裁决书中,就连我的工资他们都没弄清楚(完全按照外企所提供的数据比实际的要低很多)就做出裁决。我真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公仆,拿的工资是纳税人创造的,一定要有感恩的心对纳税人负责。其实大家都知道,弱势群体本来生活都不容易,如若再对弱势群体落井下石,一次次的被社会遗弃,那他们将来还怎样生活?其实我作为弱势群体一员并不要求偏向我只要求公平的对待我。
    仲裁不成为了维权我就到西青区人民法院诉讼,由于在仲裁阶段我请了律师,花了不少钱,我在没有多余的钱请律师了,只是找个律师进行了咨询。经过举证和质证,和经过法庭调查,确实证明外企在制定员工守则上在程序上市不合法的(缺少民主程序)。且员工守则是工会修改的,当时的工会主席同时有人行政部经理,就连工会条例都不符合。更是让我生气的是他们提供给西青法院证据之一:对我处理的公告加了一个工会章(伪造了证据)。真是让我太心寒了(仿佛我的心真是置身南极,凉到底了),作为知名的一个外资企业,竟然用这样的手段坑害一个给自己公司耕耘长达8年的老员工。其实,我想说的是无论一个企业还是个人诚信永远都是第一的,你可以说实话但你不能够说瞎话,而且还是在法庭上。这个官司我终于打赢了,我确实是看到了法律的公正性。我确实从心里感谢严格执法的法官,您就是神圣的正义的使者,我心里的青天大老爷。
但峰回路转,外企不服气输了官司,上诉到一中院,出庭那天又额外请了两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共三个大律师,我没有足够钱当然请不起律师,只是简单的咨询了一下。在法庭上他们连一个新的证据都没有提供,律师只是胡说八道,说我给公司造成150万元的损失,说我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嘴头说的根本提供不出证据,我仅仅作为外企一个下单采购员,根本没有太大的权利,产品都是标准的,上有采购经理,在上面还有采购总监,还有各个事业部成本人员的控制,还有ERP系统的对采购成本的监控。那是根本不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但最后一中院愣是驳回西青法院的判决,以第三十九条(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人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且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很纳闷我在外企的接近8年的时间里好多年假都没有歇完,且其他的任何假(如事假,病假等)都没歇过。我到底怎么对外企公司造成了损失?怎么说成我与我投资的小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确实他们得到了任命我为我投资的小企业为经理的文件,但以前我根本都不知道直到仲裁才知道。但没有去那里工作,我也不拿工资,我的收入仅仅是投资收入(现在是负的),根本就没有劳动收入,我与我投资的小企业仅仅是投资关系,怎么成了劳动关系了。且目前我还在失业状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啊?虽然我在采购领域里工作超过了15年,但我连10万元左右的车都买不起,我还等着胜诉的钱买车呢!我确实是采购中的另类,但我感到心里踏实,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问心无愧,我敢说我以上说的是句句属实,如我说了假话,我天打五雷轰顶。但现实是残酷的,像我这样不懂法的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到底我这官司还能不能打,我心里很茫然,到底是新的“劳动法”是为企业服务的还是为广大弱势群体服务的?我现在对社会越来越看不清楚了,我现在没有钱也请不起律师。只能是跪求咨询。还有我这弱势群体在企业里取证更是比登天还难,这不成了企业说吗是吗了么?其实企业也知道根本没造成损失,就是想不花一分钱将我裁掉。我现在是看天天不语,望地地无门啊!!!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一直都相信,在今后社会进步发展的进程中,正义的能量一定会占主流,人的道德素质会越来越高,尽量不要再出现帮外企作假来来坑害同胞人存在。这样会被外国人笑话的。因为人性本来就是善良的。

     多谢了,跪求了!!! 跪求了!!! 跪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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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18 19:39
有证据是可以胜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5-18 19:54
胜诉关键需要看证据和单位违法情况
回复时间: 2014-05-19 09:27
您好,你的案子能否胜诉竿见要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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