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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问题

北京-海淀区 11-07 15:01  悬赏 10  发布者:lastar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09年11月,我在一家公司开始试用。12月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签合同时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把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一项的时间给划掉了。合同生效日期写的是2009年12月1日,终止日期是2010年11月30日。但是从12月份起,公司说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要实习6个月,一直拿着800多一点的工资,总共实习了6个月,然后写了个转正定级表,工资才涨了点。但是到了今年的11月,公司说不跟我续签合同了,要是再签合同就得签6年的了,当初就是因为不想一下跟我签三年的合同,所以想了这个解决办法,就是先签一年合同,然后再说。然而现在不想跟我签了,所以告诉我一下。
我想问的是:
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在现在这家公司上班前,曾经在其他公司工作,现在的公司是否还可以按照对待新毕业的大学生那样让我实习6个月。
2.实习期是否应该算作试用期。如果算,那按照法律我是否至少应该签订3年的合同。然而,我签的合同里没有规定试用期的时间,我该怎么证明我实习了6个月。
3.如果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我应该有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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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07 15:14
1、签一年合同,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应视为无试用期,实习6个月期间应补发工资;
2、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3、可以提交合同、实习期少发工资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0-11-07 16:32
未约定使用期,视为无试用期,补发实习期间的六个月工资,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0-11-07 18:55
如果你不知如何办理,最好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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