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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广西-梧州 05-21 15:20  悬赏 0  发布者:oooip1…… 给我留言  回答:(6)
检察院以贪污罪拘留15天后以取保候审名义放人至今已过一年无定罪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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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2 11:38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5-21 15:20
具体咨询检察院怎们处理的1
回复时间: 2014-05-21 15:26
及时跟踪案件的动态。
回复时间: 2014-05-21 16:13
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回复时间: 2014-05-21 19:49
你好,取保候审超一年,建议不用理会为好。
回复时间: 2014-05-24 18:09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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