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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北京-通州区 11-08 16:34  悬赏 0  发布者:胡各庄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是95年自主搬迁到*州现居住地,当时依照村委书记要求交纳了2000元的入户费,享受同等待遇分得口粮地及自留地(有证明信一份)。04年*州土地确权时,将我们开除在外(不在经济组织成员之内)。后来调解要求开村民代表会,村里有闹事者将会议强行终止,造成我们的表决无法通过。自此每年村中分红,今年*州的土地产权改革都将我们不纳入改革范围内,造成经济损失及将来的拆迁土地补偿费用无法取得。*州法院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官司不受理,属于村民自治。可是村民自治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请问这样的官司可以打吗?
问题补充:
北京市经管站负责人称:在土地产权改革中,农民的利益应不管在原地或是现户口地,都应设法解决这样的纠纷,不得出现农民无敌无补偿的现象,改革的精神不是这样的。但一直只靠信访,镇经管站说明他们只认同北京市的红头文件,根本没达到调解,解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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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08 16:48
95年自主搬迁到*州现居住地,既然户籍在村里,应当享有村民待遇。
回复时间: 2010-11-08 18:41
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0-11-08 21:02
是村民待遇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各村根据本村情况,通过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形式,决定本村各项事务。建议向所在村村委会咨询本村的村民待遇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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