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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怎么办

广东-深圳 05-26 22:18  悬赏 0  发布者:胡海德 给我留言  回答:(5)
控告信 
中共中央政法委 纪检委、最高法:
中共广东省政法委  纪检委、省高法:
控告人:胡海德来深21年,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1-404号
联系电话:13510087639
  对深圳龙岗法院一审、深圳中级法院再审、广东省高院申诉、提审法官联  
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进行控告
控告事项如下:
    按照当时深圳龙岗区购房入户的政策,十大边缘地区的人才不允许调入深圳,也不允许在深圳购房、入户,1997年底本人计划购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1-404号房产,此房带有4个户口指标本人只能用2个,控告人和余述萍原属同事关系,根本没有过事实婚姻,也没有共同到任何政府部门共同领取过结婚证。余述萍户籍原在贵州,在余述萍的再三恳求下,控告人为帮助余述萍享受深圳市龙岗区购房入户优惠政策,双方托买房房人办理了在紫金县的假结婚证(记载时间为1997年10月20日),1998年3月12日出资购买了广东紫金县的户口, 1998年3月30日控告人以于述平(余述萍)的名义予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购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1-404号房产,购房款全部由控告人实际缴付,余述萍没有支付一分购房款。按规定控告人2000年深圳蓝印户口就可以转为红本,控告人有了不把户口指标给余述萍的想法,后来余述萍与控告人协商如果把她的户口转入深圳,就同意房产过户给控告人胡海德。2003年8月余述萍户口如愿迁至深圳,余述萍偷去了控告人出资以被余述萍名义购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1-404号房产手续,并以一份伪造的登记时间为1999年2月的《结婚证》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一、 深圳龙岗区法院(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法官受贿,在案件审理中,对开发商向法庭出具的证明《因业务关系,房屋是以优惠价出售给胡海德的》证据视而不见,法庭采用虚假的结婚证明(1999年2月13日结婚证上姓名“俞述苹”、 出生时间1968年8月4日、户籍地内蒙古巴镇,完全错误,控告人从内蒙古调取结婚登记档案,没有双方的签字、按手印。根据1998年3月12日广东紫金户口登记卡、粮食关系显示户主胡海德,余述萍与户主的关系是妻子,余述萍出生日期1967年9月28日,广东紫金结婚证显示办证时间是1997年10月20日,事后调查,从假结婚证显示的时间证明,当时余述萍户籍地在贵州都匀,出生日期1963年9月28日已婚,丈夫姓彭)判决错误的认定余述萍与胡海德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是事实婚姻相互用钱还要打借条吗,为什么还要归还借款),法官“方増民”故意错误的把胡海德出全资购买全家居住10多年的房屋判归骗子余述萍所有。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119号判决中的关于财产分割讼争房产宏兴苑1-404号房屋改判给胡海德的内容正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一再字第82号判决书不顾再审诉讼中审庭笔录,余述萍向法院承认她并没有缴付购房款,与开发商也没有订立分期付款协议。认购书、买卖合同中余述萍的名字前后不一致,是以余述萍的名义由胡海德签的。此内容见(2005)深中法民一再字第82号案庭审笔录第4页和第5页。2007年3月14日,郭勇忠法官在岗宏公司的调查笔录显示,涉诉中的房屋14万多一直在欠没有交清,具体情况财务不清楚(购房款付款方式是:胡海德给开发商预算业务费抵扣了购房款8万元、以于述平的名义交定金2万元、现金6万元,共计交了16万元,支付方式于述平根本不知道,购房款于述平没有支付一分钱)。本案从裁定立案再审到作出判决,经历了2年另2个月,中间只进行了一次开庭,且并无法定的延长审限情形,审理时间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审限的规定,2007年12月6日再审撤销(2004)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119号判决中的关于财产分割房屋改判给胡海德的正确内容,维持(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认定的事实错误。
三、(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47号民事裁定错误,在案件审查中间法官强弘电话通知控告人,让控告人准备好8万元等她的电话,控告人在没有接到任何电话、通知,也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2008年5月控告人收到广东省高院驳回控告人的再审申请,控告人上访省高院,领导审查完证据资料同意再审,强弘法官以她调入广东省高院审理的第一个案子为由,一直拖延不再审理纠错。
四、(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第336号案件开庭审理中法官告诉控告人,深圳龙岗法院、深圳中级法院、省高院有10位以上领导在过问案件审理,龙岗法院张副院长还派法官去省高院找主审法官、他自己还打电话给主审法官也亲自到省高院找主审法官干扰法庭审判,开庭审理余述萍玩失踪不到庭,法庭对龙岗区、深圳市、广东省三级检察院联合抗诉的审判监督当做摆设,对抗诉书法律文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找理由进行错误的反驳。弱势群体无公理、法理更谈不上公平正义可讲,拿法律当儿戏,相同的案件、相同的证据、相同的法律,只要有人送钱行贿找关系就随心所欲作出不同的判决,随意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开庭审理却拿第三人郭立丹的另一案件的材料与控告人进行质证审理,余述萍与郭立丹就是两个骗子,相互勾结骗取控告人的房产进行瓜分,采用虚假的结婚证明,认定控告人和余述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判决宏兴苑1-404号房为余述萍婚前个人财产,判决与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有法不依,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确予以采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歪曲理解法律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
    四、在省高院抗诉期间郭立丹仰仗着背后有法院张副院长支持,明知房屋有法律纠纷还与余述平勾结,对涉诉房屋以58万元的价格进行虚假买卖(当时市场相同位置的房屋价格在60万以下),2008年9月16日郭立丹就已经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房产证,既然是对房屋进行合法的买卖,郭立丹为什么不按购房合同约定在支付购房款前看房,不去了解房屋的位置及占有人是谁,不按时向余述萍索要房屋,而是2008年10月27日郭立丹以控告人侵占房屋为由向龙岗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31日郭立丹、余述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审理中法官发现案件复杂终止了审理,郭立丹带人在控告人家砸门闹事的时候给派出所街道办说找不到余述萍,庭审时为什么不报警。控告人于2009年3月26日提出反诉,要求判令郭立丹与余述萍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涉案房屋归胡海德所有,判令郭立丹赔偿控告人精神损失费15万元等,2009年4月10日郭立丹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郭立丹与余述萍相互勾结一系列的诈骗反常行为与情与理与法不符。当郭立丹不能帮助余述平拿到房屋时,要求控告人多少拿一点钱给她们,愿意把房屋过户给控告人(电话说不少于30万元),控告人没有同意,如果不是与余述平勾结,为什么自己出资58万元购买的房屋,要控告人支付30万元就能把房屋过户给控告人?控告人把以上情况向龙岗法院信访办王主任进行了汇报,张副院长在场,控告人还在等待与郭立丹的调解处理,后来没有得到消息。2014年5日15日龙岗法院院长接待日才知道郭立丹把控告人的房屋卖给了政府,龙城街道办(街道办出资50.7万元,龙岗区法院、政法委各救助骗子郭立丹15万元,合计80.7万元)。
   五、2012年,深圳中院领导电话告诉控告人,省高院王勇副院长到深圳市中院主持控告人胡海德信访案件协调会,省高院、深圳中院、龙岗区法院抽调法官到内蒙古对胡海德、余述平的结婚真实性进行了核实,深圳中院、龙岗法院到龙岗对以前胡海德工作过的单位及房地产公司,核实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支付情况,2012年7月深圳中院再审庭法官张乐雄告诉控告人,复查的结果跟控告人胡海德向最高院申诉书上说的一样,但是深圳中院向省高院提交了虚假的复查报告,弊上欺下,导致省高院2012年作出错误的(关于胡海德与余述平离婚纠纷一案复查结果的复函);全凭虚假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全部错误,调取证据时没有双方的签字按手印)错误的认定婚姻合法;控告人用业务费抵扣,交给开发商现金没有入账,出全资购买的房屋,二审经过龙岗法院政治处与余述平约谈核对确认,已交法庭余述平认可的协议书,终审判决认定、再审庭审笔录余述平供述承认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涉案房产,法院联结错误的认定属于余述平的婚前财产。
    在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及领导相互勾结公器私用,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为所欲为,他们相互包庇共同徇私枉法的疯狂行为,使控告人失去自己购买全家居住唯一住所归他人所有。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损失了多年全部积蓄,借贷他人款项无法归还,父母、儿子、女儿四分五裂、生活无着落、不能安居乐业,全家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有人动用黑社会对控告人进行恐吓、绑架、敲诈、抢劫,住院期间逼迫跳楼自杀。以控告人曾经上访为由,给捏造莫须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拘留、刑拘、逮捕、判刑坐牢,为了响应中央依法治国国策的精神,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请求政法部门对案件依法查处予以纠正。
详细见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控告人:胡海德
                            电话:1351008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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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6 22:22
这是可以先向司法机关举报的
回复时间: 2014-05-26 22:28
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4-05-27 02:08
向相关部门举报
回复时间: 2014-05-27 08:53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向上级机关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5-27 10:15
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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