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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樱花日语学校不予退费问题,咨询过程有欺骗行为,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

北京-东城区 05-28 21:34  悬赏 0  发布者:110打击违…… 给我留言  回答:(9)
本人与2014年4月17日在北京王府井校区的樱花国际日语说是试听课,结果也没让视听,就被课程顾问(销售)推动报名300元钱,还办了个50000元的中国银行的24期分期,在办理之前,我反复问如果不来上课,这个钱是可以退的吗?销售和会计回答:“可以退的。”可是我还是觉得学费太贵了,第二天一早就打电话,说不学了,还是退掉吧,结果对方说不能退,只能降级别。后期又跟我说退费要等很久,你还是先学一个级别吧,这样可以收1千多块钱,下个月办理退费时,这个1千多块钱扣除就行了。可是我5月26号到那里办理退费时,态度很强硬不予退费,还说退费要承担将近40000元的违约金,其中包括他们所谓的1级别课程(就是50音图,只是字母发音要20000多块钱啊!,还有20%的违约金等等)。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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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8 21:49
你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5-28 22:51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去消协投诉的。
回复时间: 2014-05-28 22:07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5-29 07:19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5-29 09:07
你好,你可以要求该培训机构履行承诺退费,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4-05-29 10:43
建议报警。
回复时间: 2014-05-29 11:39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5-30 11:20
可以通过律师交涉或诉讼解决退费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8-05 16:32
您好,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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