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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国家赔偿10年拿不到,

陕西-宝鸡 05-30 02:37  悬赏 0  发布者:23273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龚彩仪(曾用名霍月红),我丈夫泰国华侨李焕明(曾用名王开龙),北京餐饮娱乐城(酒楼)董事长。我被宝鸡市政法部门错押两年九个月。李焕明被错押八年八个月,酒楼被非法转让。同案人王世军备错押八年十个月。
我们的错案是原宝鸡市委书记庞家钰(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十二年),原宝鸡市公安局长范太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十一年)一手制造的。明知道这是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且陕西省宝鸡市没有管辖权,在庞家钰的主导下,宝鸡市政法委一些人强行要宝鸡市检察院,中级法院起诉,审判。中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处王世军无期徒刑,李焕明16年有期徒刑,龚彩仪免于刑事处分。案件上诉到陕西省高级法院,于1999年11月21日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陕西省无管辖权裁定撤销了宝鸡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申。
  我们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批示最高检察院的决定,移送至北京市检查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检查二分院经过一年多的审查,其中两次退回宝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十月三十一日我们被无罪释放。北京检查二分院根据宝鸡市公安局的请求进行了复议,后又经过北京市检察院的复核,最高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指示,对该案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审核,上述复议,复核和审核均维持了北京检查二分院的不起诉决定。
  我们的错案完全是腐败分子庞家钰,范太明操纵,宝鸡市政法委一些人滥用职权一手制造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我们于2002年12月20日向宝鸡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中院2003年2月17日决定连。其后中院多次请示省高院,省高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省法院批示宝鸡中院应为赔偿义务人,应由宝鸡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
  宝鸡市政法委为了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再过了十余年后,于2013年2月份在所谓的公,检,法,司协调会上决定:宝鸡中院暂停审理,由公检法与宝鸡石油钢管厂的代表一起去北京上访告状。北京检查二分院对我们所谓的刑事犯罪案件第三次进行审查,于2013年6月13日依法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宝鸡市政法委一些人还不死心,据了解他们还要宝鸡公检法派员会同石油钢管厂的人员到北京上访,闹事,要北京市检察院在审查。他们明知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对我们的刑事案件及刑事赔偿案件均有明确批示,明知不可为而强为之,该案已走到尽头。宝鸡市中级法院对赔偿案受理,十一年不能作出赔偿决定,我无数次的向省高级法院申诉反映,省高院也束手无策。究其原因,主要是宝鸡市政法委的有关领导人制造种种借口,设置重重障碍,无视法律规定和上级的指示,滥用职权,耍无赖。我们对这种滥用职权,大耍无赖的领导人已忍无可忍,近年来,我们将宝鸡市政法委的上述种种乏味作为向陕西省政法委作出了反映,但至今仍未见消息。

我的联系电话13761536390 龚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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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30 17:21
必要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中央政法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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