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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的黑客论坛里有黑客工具下载是否违法刑法

山东-烟台 11-10 17:04  悬赏 5  发布者:OWs8330 回答:(1)
开设了一个带有黑客性质的电脑技术交流论坛,有黑客工具提供下载,本身网站有盈利性质但是不是以黑客工具为盈利,只是提供了一个论坛交流形式的平台,现被网警刑拘现已经退缴违法所得和取保候审,刑拘以:刑法285条第3款名义,案子没有受害人报案,也没有证据说明造成哪些具体社会损失,请问对此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会给与经济处罚,因为受理网络案件的律师还是比较少的,希望能在这里给与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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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1 17:19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这的确是个新罪名。。。。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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