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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程序对吗?

陕西-咸阳 11-10 23:01  悬赏 5  发布者:luckyh……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11月8日收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传唤通知书》字[2010]109号”的信件,但上面没有原因,只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让我于2010年11月12日9时到西安公安莲湖分局经侦大队二中队接受讯问——没有地址???
我查看了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但没有找到“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而找到的第九十二条的内容是: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我在陕西省兴平市,去西安不太方便。请问:上述传唤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我省哪个政府部门可以监督警察执法的公正?
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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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1 11:46
检察院监督
回复时间: 2010-11-11 12:27
    上述传唤通知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你自己理解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事实上,你已经找到了就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按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接受讯问。否则,公安机关可以对你进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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