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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询问(急!!!!!)

北京-朝阳区 11-12 07:08  悬赏 20  发布者:A11126……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于11月10日正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书面、OA流程),法律规定离职周期为一个月,但我有特殊事情,向人事部门申请缩短离职周期,当日人事部负责人承诺为15天。因为本日时间紧迫,所以找到部门领导再次协商,领导同意为2天,但是她并未将此决定告之人力。第二天我收到人事部的邮件,传达公司决定我的离职周一仍为一个月。请问:1.我应当以哪个离职期限为准;2、我应该怎样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3我确实着急离职,在这件事中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处理方式?
问题补充:
补充一下,领导承诺我为两天的时候,我们在交接工作的邮件中,有提及过交接工作时间为2天,另外在聊天记录中也有提及。请问这些能够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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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1-12 07:13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0-11-12 08:58
以法定一个月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1-12 09:15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0-11-12 10:32
以法定的一个月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1-12 13:48
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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