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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2 08:45  悬赏 0  发布者:lixiao……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平顶山 回答:(1)
我自1975年11月被招为民师,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转为工人继续任教,后陆续获得小学一级及高级任职资格证书,任教期间教育部门3次颁发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证书,我是以教师身份从事教师职业。任教期间,我要求以教师身份继续任教,而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行政庭以我没能提供作为教师应年满55周岁退休的法律依据而驳回起诉,请问作为教师退休的年龄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问题补充:
原告一直以教师身份从事教师职业,但是并没有法律及有关的规定规定教师既是干部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应与年满55周岁退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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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1月13日 10时43分
教师与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各地一般都是按照干部身份认定的,55岁退休,但是这方面规定很滞后,规章都是很多年前的,实践中管理比较混乱。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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