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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申诉

福建-三明 11-12 08:53  悬赏 0  发布者:兔子5315……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帮助被告编织案情
2001年2月,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是与单位领导王洪珠、黄水香的纠纷,在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的心理及不平衡,立刻就下文决定要我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班,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压制。
一、证据56;首先,文中所言“曾多次做工作至今未回所上班”,真是可笑之知,事实上是我多次要求安排作具体工作,领导不但不安排我工作,连工作地点都不给我提供,至2001年4月1日止。领导林锾镧、黄水香,王洪珠她们是什么意思,让她们站出来说明,才能真实的大白于天下。其次,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领导暗诉,2001年2月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就变本加励地对我横眉冷眼,时时都在处心积虚的机关算尽我证据56中可见,“具体安排我做保洁员工作,一切待遇按临时工标准享受”等,并逼着我签订聘约。其奇怪吧,我原本就是单位(特注,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一夜间我就变成了临时工“保洁员”了。我没签聘,她们就一切不管不谈,然后,就是无法无天的法西斯专政,对我进行了严格的考勤特监视,我上班时,就没法工作,即没有办公地点,也没办公用品,就连扫帚也都没有给我提供,具体要我做什么,全单位的职工没一人知道,就这样黄水香和王洪珠硬性让我在单位的范围内,流浪了三个多月,即自2001年4月1日起至7月18日辞退止,共计109天。在这109天的时间内,对我的要求是上下班准时打卡,打完卡不准请假外出,我即不能有病,也不能有事,总之,我没有请假权。工作时间特意强调我,不许随意窜岗,进他人办公窒说事聊天,影响别人工作。还要不定时的对我进行查岗(我连自己的岗位在哪都不知道),看看我是否有在单位的某一处呆着,黄水香和王洪珠就放心了,好玩吧,这叫什么事,简直就是变着法子来限制我工作时间的人生权嘛。三个多月以来,我是受尽了工作虐待与折磨,确没人敢问敢管,这是什么政府,什么司法,让所有的人弄不懂,也找不到答案。在109天的工作时间内,对我实行打压与排挤,具体实例列举一二;
1、 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此会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
2、 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我与公安的刑诉案件。
3、从7月起,黄水香就交待考勤人员,不要给我考勤卡,打卡上班了,为此,我还拿了一些人的考勤卡走了。
二、证据57;事实情况是;自5月15日我与黄水香争吵以后,一切都在公安处理,公安的处理也在有意的回避一些细节问题的了解与笔录的详细记裁,市卫生局与市妇幼保健院皆躲避不理,也从未有人找我说过任何关于我工作和辞退之事,直到7月18日直接给我送来《关于辞退宋玲同志的批复》,而《辞退证明书》还是在我不断反应情况后,才于8月3日给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这里不存在“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之言,相反,在这109天的工作时间里,黄水香与王洪珠因做了许多见不得人的假事,假证,输了房产官司,没脸见人,更没脸正式面对我,就总是千方百计的躲着我,就连证据56-1、2、3的通知和签约,都是由办公窒的人员带转给我,我对此有意见,都找不到她们述说,更别说是教育和另外安排我工作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处理,更是瞒着我偷偷做出来,就直接给我决定文件后,连话都没有多说明清楚,就躲我而走了。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是全完虚构出来的,1999年到2001年,我都在与单位为房产纠纷一案诉讼着,王洪珠始终就不同意安排我具体工作,黄水香就说给我时间打官司,在这两年时间内,没给我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根本也就没对我进行过考核(即至始至终都没见到证据),那来的“考核不合格”之说。考核我什么,我自己都不知道。
3、“长期无故不上班”。更是让我不知如何解说是好,我明明都在与单位解决房产纠纷一事,单位也认可我上班,每月给我发工资,一天也不少,怎么到现在了,又说我是矿工呢?领导的嘴象鸡屁股,出尔反尔,都她们说了算。
4、“无理取闹,殴打领导”。都是一派胡言,
三、证据58;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我是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工龄已有23年之久,从未与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又如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呢?再则,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中,我本人均不知情,全是由单位瞒着我本人偷偷地一手操控办理完毕。其中,即不需要通知我本人签任何名字和意见,就随理成章的办理完毕,这让我感到很困惑,我的社保、医保也没个交待,到现在全没了。
四、证据60;一审争议部分;
1、 在(2001)元民初字第1002号判决书中的第3页里“被告一的(2001)19号和35号《关于辞典宋玲同志的请示》”文,被告一就没告知过原告,也没让原告知道,一切都是在背着原告下进行的程序操作,原告是在开庭后,才看到有该文的存在。这违背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辞退”之规定。法院为何不做辞退司法程序上的审理呢?
2、 矿工问题;事实上1999年至2001年3月止,被告一对原告的上班工作时间是都不做考勤对待。因没安排原具体工作项目,也没给原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而是让原告专心的打房产官司,原告做到了。被告一所提供的5份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一从未对原告有过考勤之举,与本案无关,其很明显是后来作假添加补上的(要求以查看卷宗的原始记录为准),钢笔水及字迹都不一样。再说,矿工在考勤表上,应该是有详细的记录,有时上班,有时没去上班,才能体现出有无矿工之实证,而被告一提供的5份证据资料中,根本就是没有对原告考勤的详细记录,甚至是一天都没有。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55-1、2、3,也明确证实了,被告一真正对原告的考勤是从2001年4月至7月18日止,共109天,否则,被告一发该文给原告做什么的呢?所以说原告不是矿工,而是领导给原告时间专程打房产纠纷官司,只是后来,被告一输了房产官司,不甘愿,才反过来说原告是矿工的。法院为何不做事实上的考量呢?而是完全认定一份假证呢?难道法官们都瞎了眼吗?看不清有明显不同的做假字迹吗?
3、 考核不合格问题;事实上1999年和2000年期间,被告一根本就没对原告进行过考核。因被告一没安排原告具体的工作项目和职务,也就是说原告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也没在临床检验的岗位上工作,只是一名普通的正式职工,而被告一提供的11份证据都与本案无关(即不是对原告的真实考核)。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原告未交考核表,、、、、、、经行政领导评鉴审核后确定原告为不合格”等。此述,很清楚了吧,原告根本就没有经过考核过程,而是由被告一领导单方瞒不讲理,打击报复随口胡说出来的“不合格”吧,法院最终又还是认为就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呢?以其矛,功其盾,法官明显看出问题了,但还是要偷换概念,帮着被告,共同折盖和找寻说词,来说事,而不是审案的呢。
4、 原告严重影响被告一的正常工作秩序的问题;实际上是被告一对原告进行工作虐待的问题,领导的做法,让原告无法工作,也不知道要如何工作,而被告一提供的4份证据皆与本案无关,均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法院又怎么能认为;原告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呢?难道法官字对证据内容都看不懂、看不明白吗?司法不公,法院屁股歪到扭曲的程度,乱给原告上纲上线,法官在与被告同流合污集体冤枉原告。
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法院已被李轩源的权势和王洪珠的暗箱操作给掌权,其夫妻俩共同操控着整个司法过程,在李轩源的高压施加下,所有办案过程都偏向了被告,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官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不做分析与考量,完完全全的偏听偏信,甚至还帮助被告找证据共同来冤屈原告,具体事例如下;
1、 一审法院在开庭问题上,明显做了大动作,其开了二次庭;第一次开庭是2001年12月28日15时至17:40时,在案情审理完毕时,法院突然以电脑出故障为由,说庭审记录全部掉消了,要求另做安排重新开庭。第二次开庭是2002年1月25日下午,2:30时由刘颖(律师)临时通知我参加开庭,我到庭时已经是快结束了,且发现我聘请的律师吴晓辉没来(这要说下,吴晓辉代理我的案件时,曾对我说过;有人已经给他施加压力,让他不要代理我案),我当时心里就有想法了,给我的感觉是,这次的开庭纯粹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的,他们在庭审记录中一定做了手脚。此后,无论我如何提出要求查看卷宗材料,一、二审法院都不同意让我本人去翻阅,一定要我让律师去,才有权查看卷宗。1月29日下午,我找了吴晓辉律师谈了案情,他很强调我地提出;“一定要去走关系,特别是陈子玉副院长的关系“,我心里很明白了,又是他被李轩源操控了。
2、 一审法官们在审理该案时,为何对我提供的证据56-1、2、3中的内容,没做客观的分析与评审呢?也不在判决书中体现,只提到我不服从领导安排的保洁员工作,却不审理被告一为何要于3月份才同意通过我回单位上班的事实存在呢?法官们这样欲盖弥彰的审案,不但歪曲的事实真相,还大大冤枉了原告,法官们有罪。
五、证据61、62;二审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工资单),充分说明了,以下事实;
(一)、考勤奖;上诉人的矿工是不成立,因作为奖金的发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手中,其有权或甚至可以完全不给的权力。
(二)、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证实了被上诉人没安排上诉人具体的工作地点和职务从业的实情,那么,被上诉人凭借什么就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上诉人做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即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又不是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又是如何根据《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来对上诉人进行考核的呢?牛头不对马嘴,法官们也没审出来吗?业务水平不行就不要坐其正喽。很明显法院在包庇被上诉人,而不考虑上诉人的实际问题。
同样,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就是市委领导李轩源有交待,所以,整个官司的过程,法院都不是讲法律、讲证据,而是讲人事,法官们都站到被上诉人的角度上说事,而不办案,这叫什么事、什么话,什么法院、什么市委,视法律的尊严为不顾,纯粹玩弄原告于一生吗?其次,无论我如何向办案法官、庭长、院长提出,要求查看卷,他们都不同意让我本人查阅,庭长只是一定要我叫律师去,才能看,即我没有查看权。最后,以无条件的继续帮助与支持一审的说事立埸,达到完善加固的作用,其根本就是一审的同谋。
    案件终结后,我到劳动部门去办理领取失业金时,发现一切都是矛盾的问题,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在办理辞退我时,把我看作是卫技人员,并以此为标准来处理我辞退,另一方面在手续上又给我办理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我医保,社保及住房基金等所有的保障性关系问题都无法理顺办理,同时,就连我的个人档案资料也被偷窃走一大部门,为些,我到公安部门报案,还不能立案处理。这叫什么组织?什么政府?谁能告诉我,人事档案资料被偷盗,该由谁来管。
六、证据64、65;李轩源通过权力关系,电话追到福建省高级法院。才有此同谋的结论,这就是权大于法的事实写真。我要大声的疾呼——中国的司法还有救吗?综上所述;由于个人权力临驾于司法之上,加上司法的不公,使我瞬间的吃、住、行包括水、电、经济等基本生活,还有医保、社保全没了,即全都利用权势压着不给办理,就连辞退费、失业金也不给。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    QQ 132852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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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1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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