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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

江苏-南京 06-12 10:13  悬赏 0  发布者:margar……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南京人,07年购买商品房成为业主,08年购车租赁小区地下车位(车位产权属开发商),12年购进第2部车,并同时租赁了另一个地下车位产权同上),租赁合同半年一签,今年6月底2个车位合同都将到期。这两天我接到开发商的电话,称我后租赁的车位有人要购买,需我将车位腾让车,我询问是否有其他车位出租供我停放车辆,其称地下已全满没有空位,建议我询问物业公司,是否有地面的车位,于是我又电话询问了物业,物业也称地面无空位,无法解决。现问题是我车位到期,只能续租一个车位,我另一车无处可停放,我是否可以主张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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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2 10:34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以你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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