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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

陕西 06-13 15:59  悬赏 0  发布者:yiping…… 给我留言  回答:(4)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不是规定对行政复议的结果处理有异议可以诉讼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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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3 16:01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6-13 17:02
您好,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6-13 19:42
你好,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6-13 20:27
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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