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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江西-赣州 06-16 11:33  悬赏 0  发布者:qq5495……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与乙共同 所 共有一块宅基地,双方欲各自同时在这块地上同时朝南兴建一个房屋,其中,这块地最后方靠近山地,最前方为邻居家农田,订立协议约定:甲方以前方距离农田5米处为起点建宽9米的房屋,乙以距离山地2米处为起点建宽为9.2米房屋,甲与乙中间有13米宽的距离,中间部分为双方共同共有。距离农田5米至甲的房屋中间部分留作公共过道,距离山地2米至乙的房屋部分用以保证乙采光。补充:乙长期从事建筑工作,甲缺乏建筑经验,公共过道偶尔有车辆和人群路过,现:甲以其房屋距离公共过道(非双方共同共有,包括第三方丁,三方共同共有,乙,丁平时生产生活也必须路过)过近,需要承担清洁卫生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向后退一定距离,与乙协商不一致,乙坚决不同意。问:甲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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