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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助 经济纠纷咨询

江苏-徐州 06-18 10:42  悬赏 0  发布者:jssnjq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我作为水厂的代理 从水厂购进纯净水销售。当时送水员送水都都会要求签个收到条证明我收到他的水了。货款我们是一月一结。2007年初因厂方原因终止了购销关系,不过款子已经付厂方清了。后来2010年六月份厂方老板突然到法院起诉我 以当时签给送水员的收据为依据起速我欠他水钱没给清。请问已经过去3年半多的时间了 他这种做法符合法律依据吗?(关键是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已经找不到当时厂方开的现金收条了)2010年6月份法院调解了一次没成功,后来就不了了之了。现在2014年6月份我又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要求去开庭。 他这么做合理吗,这简直不就是恶意起诉吗?现在我有什么好办法反击他吗?欠条借条在法律上都有个起诉时限。对于这个收据法律有什么规定吗? 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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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18 11:09
对方属于滥用诉权,你应该依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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