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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提供帮助或代理诉讼

云南 06-19 06:00  悬赏 0  发布者:梅正清 给我留言  回答:(1)
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建波(股东)为达到开夫妻店的目的,利用控股(60%)和掌握公司印鉴的有利条件,伪造公司另一位股东梅正清(占40%股权)的签名甚至手印,编造了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完毕证明,证明称受让人晋凤珍(刘建波之妻)已向梅正清支付人民币320万元后取得公司40%股权,并提供这些虚假的证明文件向普洱市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注册登记,将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刘建波(占60%股权)、晋凤珍(占40%股权)夫妻二人。之后,刘建波又利用控制掌握公司印鉴的有利条件,挪用公司416万元资金作为自己向公司新增的出资款,将自己原60%股权增加至73.68%,将梅正清原法定注册40%的股权稀释为26.32%,侵犯了梅正清周股东权益,请问吴触犯刑法没有?梅正清应该怎样维权。希望提供帮助或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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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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