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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诈骗犯刘超370211198706112013涉及财产问题的审判结果会如何?

山东-青岛 06-21 08:13  悬赏 0  发布者:金凤05 给我留言  回答:(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刘超、焦延叶: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2012)黄执字第9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黄执字第912-2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超所有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目山路319号楼三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年06月

刘超、焦延叶:(2012)黄执字第 912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岛衡黄房估司字第 03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对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目山路 319 号楼3 单元502室进行评估,总价为628883 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于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被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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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1 09:07
这是可以报警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6-21 11:22
你好,入队法院裁定不满意建议当事人出面提出异议并积极履行义务。
回复时间: 2014-06-21 15:18
不是审判结果,是执行结果吧!会强制执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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