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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增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06-22 18:47 悬赏 20 发布者:muyeal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榆林 回答:(29)-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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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内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存在《婚姻法》第19条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看你与高某之间的债务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若无,则为共同债务;其次,若对方并未约定婚姻法第19条的情形,你也不知情的,则为共同债务。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对方来举证。因此,可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判决书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追加其配偶为执行人。如果没有说明,且您在起诉的时候只是起诉了高某,可起诉高某的配偶,要求偿还,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二、建议查看高某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或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即“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你可主张撤销权。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时借款的时候,高某丈夫是知道的,当时也并未说明是给高某弟弟使用,当时本来就想一起起诉夫妻二人的,但当地法官说起诉夫妻一人不影响执行,结果到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告诉我起诉的谁就执行谁,反正都由法官说,后来我向当时法官提起要起诉高某丈夫时,法官告诉我“一事不再理”,这种情况我还能起诉高某丈夫吗?
1.当时借条上写是谁的名字,就应该由谁承担偿还,是否自己使用不影响。
2.实践中可能各个法官的理解不一样,有的会认为执行中追加其配偶无法律依据,会破坏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有的会认为既然是共同债务,可以执行的。建议对于法官沟通沟通。
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而你起诉的只是高某,而非其丈夫,是可以再起诉的。
我再次起诉的时候,该如何起诉比较好呢?是直接起诉高某丈夫,还是一起起诉高某和高某丈夫,一起起诉高某和高某丈夫算不算“一事”呢?
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面谈当地律师,看能否有更好的对策。由于您已经起诉高某,法院已经调解并已申请执行,不能再起诉高某。对于高某的丈夫,当时借条上并没有高某的签名,可能起诉会有点难度,但是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限高令,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过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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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高某一直谎称借款是为其弟所借,与高某丈夫无关,而且,2013年9月我就向执行本案的法官递交了申请增加高某丈夫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却一直没有答复,据了解这名执法官与高某是一个村的,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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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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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那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为何我向当时法官提起要起诉高某丈夫时,法官告诉我“一事不再理”,当时本来就想一起起诉夫妻二人的,但当地法官说起诉夫妻一人不影响执行,结果到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告诉我起诉的谁就执行谁,反正都由法官说
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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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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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借的债务,起诉没有意义,但可列其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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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现在可不可以起诉高某丈夫
如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只需要申请执行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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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理由如下:
从实体法角度看,我国婚姻法中就夫妻财产和债务规定了几个概念: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只有先确认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才能确定执行对象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这对执行过程中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很重要。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修改后的婚姻法主要以约定财产制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以法定财产制为补充,实际上现行婚姻法是以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同样明确了共同共有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在事前或事后无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同时,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关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0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连带责任制度的原理,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全部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地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债权人在诉讼中没有起诉的连带债务人,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连带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无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为了保障权益的实现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启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由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
虽然从实体法的角度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但在程序法上,如何进行操作,是乎并没有很直接的、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纵观《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九部分,专门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了规定,其中第76条至第81条的规定涉及的被执行主体都是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并无关于个人是否可以追加。
实务操作中,在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之前除了要从实体法上审查债务性质外。在从程序上一般也会有严格的要求。
一、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向案件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人应该在提出追加申请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法院应当进行调查。
三、执行法院另行组织审判人员进行审查,严格实行审执分离。
四、执行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一般会听取被追加人的陈述意见,以保证被追加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现在高某丈夫知道高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就是不承认这个债务,人证算不算?
人证是证据的一种。
另外,因为对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您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对方有义务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对方不能证实,则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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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借款的时候,高某丈夫是知道的,当时也并未说明是给高某弟弟使用,当时本来就想一起起诉夫妻二人的,但当地法官说起诉夫妻一人不影响执行,结果到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告诉我起诉的谁就执行谁,反正都由法官说,后来我向当时法官提起要起诉高某丈夫时,法官告诉我“一事不再理”,这种情况我还能起诉高某丈夫吗?
其实本案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确为一方独立债务除外。咨询人本应起诉夫妻为共同被告,但现已判决,可尝试重新起诉夫妻双方或其夫,不同被告不应认定为“一事”。至于实际借款人并不影响本案借款关系,除非实际借款人同意承担高某的还款义务并签订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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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过申请追加高某丈夫为共同被执行人,并递交给了当时的执行法官,但是八九个月过去了,一直没得到回应,也没说行也没说不行,后来了解到当时的执行法官和被告是一个村的,我的申请该递交给谁
深圳法院的做法是去立案庭重新立案,由立案庭审查确定是否追加,确定后执行法官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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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现在高某丈夫知道高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就是不承认这个债务,人证算不算?
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销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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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证不是所有权凭证,只是公安机关允许车辆上路行驶的证明 没有其他相反证据 可以认定豪华车属于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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