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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三门峡中级法院办的“翻烧饼案”

河南 06-22 18:52  悬赏 0  发布者:十六的月亮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起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冤案,从2008年3月至今历经7年,县市、两级法院11次开庭,下发了6个判决(2个缓刑、2个免罚、2个无罪。)、3个裁定、2个决定。县法院3次判决有罪,2次判决无罪;检察院两次抗诉;市法院3次裁定发还。县检察院为了不被追究错案责任和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相互勾结、丧天害理,丧德枉法。最后一次判决维持了卢氏县法院09年的免于刑事处罚,办成了冤案。
          我叫袁成群,是三门峡卢氏县原土地局党组成员。2004年5月13日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旭东公司(原县外贸公司)门面房一间。2008年3月被孙书军诬告,县检察院不顾我提供的2003年11月原始的旭东公司执行案采用的原《房产评估报告》(抵债价)、该房价值3.4万元和比我晚一年买房的孙书军,他2005年4月底买了一楼3间门面房和二楼以上的49间,总房价才40.5万元(有协议书为证)。减去二楼以上49间《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后,三间门面房的价格不到10万元及郭某2005年5月19日8.5万元的买房(有协议书为证)。以原《评估报告》为基数,按买房时间早晚算,我6万元的买房涨幅达74%,而郭某05年买房价的涨幅比我04年的还低24%的证据,又非法强行令县价格鉴定中心违反4个法律规定,做出了该房屋价值10.1741万元的《鉴定书》,以此认定我受贿4.1741万元,起诉至县法院。县法院于2008年6月第一次枉法做出了判二缓三的判决。经上诉,裁定发还重审。
           发还后,法院还是不顾上述依据和我又提供的孙书军为买该房和郭某打官司已经生效的(2005)卢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白纸黑字写得非常清楚的“旭东公司将一楼三间、二楼以上49间,卖给了孙书军、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办理了房产证)的证据,仅凭孙书军的假口供:“我一楼买的是两间,每间是10万元。”认定我受贿4万元,又第二次枉法判二缓三。经上诉,又被裁定发还。
         2009年12月,检察院合谋县法院丧心病狂的竟以郭久波2005年5月19日8.5万元比我涨幅还抵24%的房价,给我2004年5月13日6万元的买房定罪,认定我受贿2.5万元,又枉法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当时没有上诉,然而县纪委依据法院的判决,对我做出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决定,撤销了我的党组成员、副科级待遇。经过到省市上访、申诉和2011年2月23日拦截原省委书记卢展工的车队,2011年3月县法院做出了再审决定,8月23日县法院终于还我了清白,下发了(2011)卢刑再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无罪。检察院害怕追究错案责任耍无赖抗诉,三门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做出了“翻烧饼案”(有罪也撤销、无罪也撤销)的第三次发还重审。2012年6月县法院第二次判决无罪,检察院怕追责又耍无赖的第二次抗诉,上下勾结,到市检察院和三门峡中院拉关系,违法派人参加三门峡中院审委会对本案的集体讨论,并首先发言,威慑参会人员,导致三门峡中院召开了3次审委会讨论本案,于2013年2月做出了枉法判决:第二次“翻烧饼”撤销了县法院的无罪判决,维持了09年的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极其简单: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方在上述两个《鉴定书》和孙等人的证言均违法、无效,不能证明我的房价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我就是清白无罪的。
       其次,2003年11月旭东公司申请执行外贸公司采用的、法定的原《房产评估报告》(即“抵债价”),该房产价值3.4万多元。且该《报告》也是经外贸公司和法院同意认可的,是合法有效的。我在有效期内以6万元买房远远高于原《评估报告》价3万多元,第二次证明我是无罪的。
         第三、2005年孙书军的买房价,减去二楼以上房屋的评估价,三间门面房不到10万元,比我04年的还低,我怎么受贿了?
第四、以原《评估报告》为基数,按时间早晚算,我6万元的买房涨幅达74%,而郭久波05年买房价的涨幅比我04年的还低24%的证据,第三次证明我是清白无罪的。
我的房价不比任何人低,我受什么贿了?
          我已于2013年6月17日将申诉状送交到河南省高级法院,至今没有音信,人生有几个七年?请各位法律专家和中央巡视组督促河南省高级法院尽快办案,依法撤销三门峡中级法院(2012)三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2)卢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为民伸冤。
          2013年3月初在全国两会期间我已到北京上访,这次我的案子如果得不到平反昭雪,我会坚持不懈的去北京上访,直至还我清白。

反映人:袁成群     联系电话:13603817220
                                             201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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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2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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