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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

江苏 06-25 11:28  悬赏 0  发布者:86777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13年9月向开发商交了20万元预付款,其中10万以办理VIP卡的名义,10万以预定汽车库的名义,2014年元月,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后开盘时我又交了16万,即交齐了首付,开发商给开了购房预付款发票(发票显示了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但没给签任何协议(包括预定、认购协议等),后来,开发商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我办理了网签,2014年2月,我知道后很生气,要求退房,开发商要扣10%违约金,请问:1、2013年9月,我在开发商没拿到预售许可时交的20万现在能主张双倍赔偿吗?2、如不能主张双倍赔偿,我能否主张退还已交的36万及利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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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5 11:34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出卖人承担不超过一倍已付房款的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起诉没有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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