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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判断依据,用的什么法律。

浙江-杭州 06-25 14:31  悬赏 0  发布者:Toms96……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张靓诉被告王全新房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靓,委托代理人常建军,被告张陵生,辩护人胡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李光根1991年在杭结婚后共同出资在杭购得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面积为XX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此后一直居住在此房,李光根2010年因尿毒症在杭州同德医院去世,原告诉求分割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并要求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李光根于1991年在杭登记结婚,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住房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2010年原告配偶李光根因尿毒症去世后,原告与李光根之子张陵生协商处理房产中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认为应继承该房产的一半份额,原告不予认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有购房合同,产权证。产权共有人证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系原告与配偶李光根共同拥有,原告配偶李光根去世后并无留下遗嘱要求被告继承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XXXX条、第XX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XXXX条、第XXXX条之规定,判断如下:

1、 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金田花园X幢X单元X室XX平方米房产其中XX平方米由原告继承,XX平方米由被告继承,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2、 被告所有的XX平方米由原告按现有市场价折算人民币补偿给被告,共计人民币XX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负担X元,被告负担X元。

请问律师,以上判决用的是依据哪条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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