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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房屋延期交房问题

 06-25 16:57  悬赏 0  发布者:wangla……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2)
我于2010年3月份买了套房子,但是开发商延期64天交房,按照购房协议应该赔偿万分之一的房款,但是开发商说我也有违约,说:我应该3月13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我是16号签订的,所以违约金相互抵扣了,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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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陈亮律师
  • 电话:13581500295
  • 60591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25日 17时07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已经履行,可以相应的要求对方给予一定补偿即可。
追问:

当时也没有人提前催促我们去签购房合同,然后我们晚了三天去的,我看认购合同上是如果交了首付,订金可以当房款的,我觉得这个跟后期的延期交房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开发商就说双方都有违约,所以他们的延期交房也不承担责任了

回答:

开发商确实站在强势的角度欺压你们,如果协商不成,你们也很需要对方给予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5 17:14
不合理,购房合同的签订代表双方开始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你支付违约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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