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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打了,派出所由110出警到办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陕西-渭南 06-25 17:38  悬赏 0  发布者:玻璃瓶瓶 给我留言  回答:(6)
派出所由110出警到受理登记、调查、抓人等办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各个阶段是否有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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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5 17:51
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回复时间: 2014-06-25 21:04
有时限要求
回复时间: 2014-06-25 21:37
您好,咨询派出所民警。
回复时间: 2014-06-25 23:55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还有不懂  可以加QQ 详谈
回复时间: 2014-06-26 10:01
你好,具体情况咨询派出所。
回复时间: 2014-06-26 19:56
有时限要求,建议直接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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