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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化

 06-26 11:15  悬赏 0  发布者:chenku……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4)
请问:
   之前因单位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我原来是月薪制,要我做装配变为计件制)不完成工作,找领导吵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为由解除我,现在我劳动仲裁胜诉,仲裁以单位员工处罚条例未按第四条完成提请工会讨论及职工认可,未达到公示化,且通过公司提供的录音不足以证明我无聊取闹,而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未到庭;请问,公司在诉讼法院时,再补充公示化的资料及让证人出庭,有效吗?谢谢
问题补充:
如果公司补充公示化完成的资料,是不合法的吗?那我如何认定他的补充资料的真假性呢?作为社会的弱者,我们没有证据,只有靠质证,我是不是可以提出对补充资料的怀疑,为什么在仲裁阶段不提供,而到法律程序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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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6月26日 11时21分
这是不合适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认可,不是因为对我有利,而是如果对审定的结论都去补充证据,那这样一个问题会没完没了的继续下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6 11:23
您好,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追问:

那我如何认定他的补充资料的真假性呢?作为社会的弱者,我们没有证据,只有靠质证。

回答: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4-06-26 11:42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你可以带上资料找律师帮忙。
回复时间: 2014-06-26 11:43
您好,须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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