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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文件   上政土【2012】70号

河南-驻马店 06-27 00:08  悬赏 0  发布者:党建委 给我留言  回答:(2)
上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文件
                  上政土【2012】70号
上蔡县人民政府
关于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60号文中批准同意党建伟用地的内容、注销党店镇党建伟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复决字[2011]3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精神,县政府依法组织人员对党店镇党建伟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重新审查。
经查:党建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日,党店镇计生所下岗职工,住党店镇政府家属院168号。党建伟系非农业户口,全家在上蔡县党店镇党店村已有两处宅基,另外持有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宗地坐落于党店镇益青园对面路东侧。16191184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宗地四邻为:东至坑、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党建伟;证载:东西长14、5米,南北宽7.25米,面积105.1平方米。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宗地四邻为:东至坑、南至党建伟、西至道路、北至党磊;证载:东西长14.5米,南北宽7.25米,面积105.1平方米。
党建伟申请该两处宅基地时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没有公告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是党建伟用现金1.8万元购买所得的,违反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现在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办证程序。上政土[2001] 60号文件于2001年12月批准党建伟用地前,党建伟全家已实际占有两处宅基地,骗取批准取得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多年不建房。
综上所述,党建伟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办证程序违法,又系购买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 60号文件于2001年12月批准党建伟用地的内容应予以更正。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如下:
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01] 60号文中批准同意党建伟用地的内容;注销党建伟所持上集用[2002]字第16191184、16191185号两个集体土地使用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蔡县人政府  
 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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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27 09:33
具体要求是什么
追问:

上诉人的两处宅基地和党磊的宅基地同为一个文件批准,同样的事实、性质、诉讼。一二审法院会做出两种互相矛盾的判决?怎么办?详细看我上传的材料//hi.baidu.com/djw518dzy

回复时间: 2014-06-27 10:53
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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