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年遇春  陆腾达  陈皓元  
已解决问题

您好,我和女朋友在谈恋爱的时候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感觉不合适,走不到结婚那步,想着离婚,不知道这个房子

 06-27 14:43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内蒙古-内蒙古 回答:(1)
您好,我和女朋友在谈恋爱的时候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感觉不合适,走不到结婚那步,想着离婚,不知道这个房子该怎么分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27日 14时47分
您好! 对于恋人婚前购房的情形答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一是以单方的名义购买。下面就该两种情形予以分析:   若以两人的名义购买,双方均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所购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按照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予以分割。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之间是特殊的关系,比如夫妻等。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义务。依据现在的房屋交易中心的要求,两人以上购买一套房屋应当办理共有份额的公正证,公证后,双方按照公证的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在双方共有的情形下,双方可以系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割房产,大的争议一般不会存在。   然而如果是以单方名义所购房屋争议可能会大一点,尤其是一方出资登记的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出于不同的原因,出现纠纷的出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全资,以另一方名义购买,一是双方均有出资以一方单方名义购买。这种出资的性质是有争议的,在本律师处理的案件中,上海的法院判决也没有统一。在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是当事人想规避当前政策,更重要的应当是表达自己的某种意思。出于这方面的考量,我的理解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若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应无效。对于第二种情形,购买合同上或者房产证上签字或者登记名字一方为产权人,这已是确定的事实,无须争辩,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本律师认为应当属于借款性质或者说是某种投资,虽然借款没有书面证明,甚至可能会出现混同,但借款合同,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只要存在付款凭证和签收证明即可。所购房产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24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724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69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