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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咨询
浙江-嘉兴 06-28 09:39 悬赏 0 发布者:鑫海精铸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里代表三分之二是以人数还是以股份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里代表三分之二是以人数还是以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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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5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6-28 10:02
答:以人数。
追问:
但是,我6.25日3位律师回答的是按照股份?不知道那个正确?
回答:
答:表决权按照人数。确定表决权的因素,有限公司按照人数,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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