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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03-11 21:06  悬赏 5  发布者:EM009 给我留言  回答:(6)
于1998年元月14日,黄某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60平方建住宅,并在当年下了基脚。1999年黄某应病逝世,并有子女。因故未再动工。国土资源局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一二款为由将其土地注销收回。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下基脚能不能视为动工?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小弟在这里叩谢了~!!
问题补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什么理由呢?
再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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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1 21:37
如果以前是耕地,可能被收回。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回复时间: 2009-03-11 21:38
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时间: 2009-03-11 21:49
动工后又停工闲置土地,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但期限还不到,如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09-03-12 10:01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3-12 13:26
10年了?你认为符合该规定吗?
回复时间: 2009-03-12 21:31
依法维权就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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