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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依法追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
江西-南昌市 06-30 23:27 悬赏 0 发布者:控告的泪 给我留言 回答:(1) 控告书之
关于要求依法追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
民警黄兴瑞渎职法律责任的控告
我叫顾传良,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581123101X,住南昌市东湖区马家池76号,联系电话:13907918921,系被告人顾志雄的父亲。因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以下简称百花洲派出所)民警黄兴瑞在办理我儿子及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及其店里的员工刘卫平等人的纠纷过程中,偏袒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刻意不作为致使我儿子被扣上“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乙级”的帽子。2013年10月14日我儿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5月13日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我儿子是冤枉的,我儿子没有打过被害人黄国惠,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被害人黄国惠轻伤乙级的(2013)东公活鉴字(268)号《鉴定书》是虚假的鉴定报告。为维护我儿子顾志雄的合法权益,特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1.情况简介
2013年6月20日开始,我儿子顾志雄正式到被害人黄国惠经营管理的南昌市味思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工资叁仟元一个月。2013年6月23日黄国惠带着我、顾志雄、刘卫平、小罗等五人来到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学习。2013年6月26日回到南昌,我儿子顾志雄被派到被害人黄国惠租下来的南昌市东湖区大顺巷2号店面“娜露娃”饮食店工作。上了一个多月后因向被害人黄国惠反映店里购进的一部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卖给顾客吃,而被被害人黄国惠当场辞退。之后我儿子多次找到被害人黄国惠要求支付一个多月的工资三千多元,被害人黄国惠都以种种理由拒绝。2013年7月25日我妻子带着我儿子再次来到被害人黄国惠的店里要求支付工资,被害人黄国惠不但不给反而指使店里的员工刘卫平等二人对前来讨薪的我儿子顾志雄及我妻子娄红娇进行殴打,导致我妻子当场小便失禁、昏迷(住院产生医疗费八千多元),我后来赶到现场,也遭到了黄国惠的殴打。
2.百花洲派出所对我儿子及我妻子被刘卫平等人殴打一事不予处理。
我们被打后,百花洲派出所民警黄兴瑞接警后来到现场,我妻子被120送到南昌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这时,刘卫平的弟弟也来到“娜露娃”饮食店里,对民警黄兴瑞说:“我是墩子的老弟”黄兴瑞听后,没有做任何调查,只是叫我们到百花洲派出所去,到派出所后,黄国惠他们来了很多人找经办人黄兴瑞,后来经办人黄兴瑞只是叫我们验伤,对我们被打的一事根本不做处理。
2013年8月7日,我同我儿子和我妻子主动到派出所找经办人黄兴瑞解决此纠纷,黄国惠和刘卫平也来了,当时经办人黄兴瑞也没有做任何笔录,当天调解未果,经办人黄兴瑞只是问:“黄国惠你们什么时侯有时间再来调解”,黄国惠他们说:“2013年8月12日才有时间”。
2013年8月12日上午,黄国惠带了五个人来到调解室,我儿子和他母亲刚进调解室门,对方黄国惠的儿子就动手殴打我儿子,我11点左右也到了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黄国惠他们回答说,“只出三千元”,我妻子要求黄国惠他们再加一点,黄国惠他们就说:“一分都不加”,刘卫平又说:“要加就加清明钱纸给你,三千元还要分月付,每个月只付叁百,不然一分都不给,要的话,你到法院去要”。我妻子又问:“黄国惠我儿子的工资总要给我吧”,当时黄国惠就写一张欠条交给我,欠条內容是“顾志雄工资叁仟元,上班一个月”。这时,民警黄兴瑞对我说:“把欠条给我看一看”,我就把黄国惠写的欠条交到民警黄兴瑞手中,经办人黄兴瑞又把欠条交到黄国惠手中,黄国惠接过欠条就当场把欠条撕毁掉了。民警黄兴瑞没有对黄国惠撕毁欠条的恶劣行径进行任何的表示,只是说:“你们都到法院去解决”,当天的调解也就进行不下去。
3.民警黄兴瑞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本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本来我们是去派出所调解纠纷的,由于民警黄兴瑞故意偏袒被害人黄国惠,刻意不作为,不但没有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反而激化了矛盾导致本案上升为刑事案件。2013年8月12日的调解不了了之后,我和我妻子、我儿子就先离开了派出所。我妻子走出派出所大门后再次询问被害人黄国惠何时支付我儿子的工资,被害人黄国惠及其儿子黄嵩二话不说就对我妻子进行殴打,我儿子见状马上过去拖开,但是遭到被害人儿子的拉扯,被害人黄国惠的儿子将我儿子拉到旁边的树下进行殴打。我上前阻止被害人黄国惠殴打我妻子,被害人黄国惠把我打倒在地,我妻子拖住被害人黄国惠的包,把他拖开,被害人黄国惠转身就用拳头打我妻子的头,我妻子被打得头晕,放了拖住包的手,被害人黄国惠因用力过猛自己没有站稳就跌倒在地上。
整个冲突的过程不过一两分钟,期间我儿子根本没有与被害人黄国惠发生过肢体冲突,是我及我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进行了厮打。后来我们被过路的群众和百花洲派出所的民警拉开,这时民警黄兴瑞才从派出所办工室里面走出来,又把我们带回调解室,对我们打架的起因没有做任何询问,也没有做任何笔录,只是开了验伤证明给我们双方,要我们双方都去验伤。
当天下午,被害人黄国惠到南昌市第一医院拍了CT片,医生诊断结果是“鼻骨骨折”。2013年8月19日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了(2013)东公活鉴字(268)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黄国惠“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乙级。2013年8月28日被害人黄国惠向百花洲派出所报案,我儿子自从2013年10月14日就被拘留后至今已经超过八个月。
民警黄兴瑞故意偏袒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对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多次肆意殴打他人的恶劣行为不予处理,导致被害人黄国惠一方气焰嚣张,无法无天。被害人黄国惠对我儿子向媒体举报黄国惠经营的“娜露娃”饮食店在烹饪过程中使用过期变质的食材,导致其饮食店被查封一事耿耿于怀,对我儿子顾志雄更是怀恨在心。为了报复陷害我儿子顾志雄,被害人黄国惠买通有关部门做虚假鉴定,勾结民警黄兴瑞指证是我儿子将他的鼻子打伤的。被害人黄国惠等恶棍的行为如果不尽早处理,民众心理不平衡因素必将增加,社会矛盾必然激化。同时民警黄兴瑞徇私枉法的渎职行为亦不能赦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我的请求。
①希望有关部门立即将民警黄兴瑞停职处理;
②依法对民警黄兴瑞的渎职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③依法对民警黄兴瑞按渎职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冤屈无处诉,民警违规不作为!”尊敬领导,我儿子是被冤枉的,百花洲派出所民警的行为让我们很寒心,对此,我不得不向您求助,恳请您就南昌市东湖区百花洲派出所及民警黄兴瑞在处理我儿子及我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的纠纷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不作为及违规办案”等渎职行为作重点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拨乱反正,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控告人:顾传良
2014年 6 月 30 日
关于要求依法追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
民警黄兴瑞渎职法律责任的控告
我叫顾传良,男,汉族,1958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581123101X,住南昌市东湖区马家池76号,联系电话:13907918921,系被告人顾志雄的父亲。因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以下简称百花洲派出所)民警黄兴瑞在办理我儿子及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及其店里的员工刘卫平等人的纠纷过程中,偏袒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刻意不作为致使我儿子被扣上“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乙级”的帽子。2013年10月14日我儿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6日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5月13日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我儿子是冤枉的,我儿子没有打过被害人黄国惠,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被害人黄国惠轻伤乙级的(2013)东公活鉴字(268)号《鉴定书》是虚假的鉴定报告。为维护我儿子顾志雄的合法权益,特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1.情况简介
2013年6月20日开始,我儿子顾志雄正式到被害人黄国惠经营管理的南昌市味思特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工资叁仟元一个月。2013年6月23日黄国惠带着我、顾志雄、刘卫平、小罗等五人来到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学习。2013年6月26日回到南昌,我儿子顾志雄被派到被害人黄国惠租下来的南昌市东湖区大顺巷2号店面“娜露娃”饮食店工作。上了一个多月后因向被害人黄国惠反映店里购进的一部分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卖给顾客吃,而被被害人黄国惠当场辞退。之后我儿子多次找到被害人黄国惠要求支付一个多月的工资三千多元,被害人黄国惠都以种种理由拒绝。2013年7月25日我妻子带着我儿子再次来到被害人黄国惠的店里要求支付工资,被害人黄国惠不但不给反而指使店里的员工刘卫平等二人对前来讨薪的我儿子顾志雄及我妻子娄红娇进行殴打,导致我妻子当场小便失禁、昏迷(住院产生医疗费八千多元),我后来赶到现场,也遭到了黄国惠的殴打。
2.百花洲派出所对我儿子及我妻子被刘卫平等人殴打一事不予处理。
我们被打后,百花洲派出所民警黄兴瑞接警后来到现场,我妻子被120送到南昌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这时,刘卫平的弟弟也来到“娜露娃”饮食店里,对民警黄兴瑞说:“我是墩子的老弟”黄兴瑞听后,没有做任何调查,只是叫我们到百花洲派出所去,到派出所后,黄国惠他们来了很多人找经办人黄兴瑞,后来经办人黄兴瑞只是叫我们验伤,对我们被打的一事根本不做处理。
2013年8月7日,我同我儿子和我妻子主动到派出所找经办人黄兴瑞解决此纠纷,黄国惠和刘卫平也来了,当时经办人黄兴瑞也没有做任何笔录,当天调解未果,经办人黄兴瑞只是问:“黄国惠你们什么时侯有时间再来调解”,黄国惠他们说:“2013年8月12日才有时间”。
2013年8月12日上午,黄国惠带了五个人来到调解室,我儿子和他母亲刚进调解室门,对方黄国惠的儿子就动手殴打我儿子,我11点左右也到了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黄国惠他们回答说,“只出三千元”,我妻子要求黄国惠他们再加一点,黄国惠他们就说:“一分都不加”,刘卫平又说:“要加就加清明钱纸给你,三千元还要分月付,每个月只付叁百,不然一分都不给,要的话,你到法院去要”。我妻子又问:“黄国惠我儿子的工资总要给我吧”,当时黄国惠就写一张欠条交给我,欠条內容是“顾志雄工资叁仟元,上班一个月”。这时,民警黄兴瑞对我说:“把欠条给我看一看”,我就把黄国惠写的欠条交到民警黄兴瑞手中,经办人黄兴瑞又把欠条交到黄国惠手中,黄国惠接过欠条就当场把欠条撕毁掉了。民警黄兴瑞没有对黄国惠撕毁欠条的恶劣行径进行任何的表示,只是说:“你们都到法院去解决”,当天的调解也就进行不下去。
3.民警黄兴瑞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本案上升为刑事案件。
本来我们是去派出所调解纠纷的,由于民警黄兴瑞故意偏袒被害人黄国惠,刻意不作为,不但没有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反而激化了矛盾导致本案上升为刑事案件。2013年8月12日的调解不了了之后,我和我妻子、我儿子就先离开了派出所。我妻子走出派出所大门后再次询问被害人黄国惠何时支付我儿子的工资,被害人黄国惠及其儿子黄嵩二话不说就对我妻子进行殴打,我儿子见状马上过去拖开,但是遭到被害人儿子的拉扯,被害人黄国惠的儿子将我儿子拉到旁边的树下进行殴打。我上前阻止被害人黄国惠殴打我妻子,被害人黄国惠把我打倒在地,我妻子拖住被害人黄国惠的包,把他拖开,被害人黄国惠转身就用拳头打我妻子的头,我妻子被打得头晕,放了拖住包的手,被害人黄国惠因用力过猛自己没有站稳就跌倒在地上。
整个冲突的过程不过一两分钟,期间我儿子根本没有与被害人黄国惠发生过肢体冲突,是我及我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进行了厮打。后来我们被过路的群众和百花洲派出所的民警拉开,这时民警黄兴瑞才从派出所办工室里面走出来,又把我们带回调解室,对我们打架的起因没有做任何询问,也没有做任何笔录,只是开了验伤证明给我们双方,要我们双方都去验伤。
当天下午,被害人黄国惠到南昌市第一医院拍了CT片,医生诊断结果是“鼻骨骨折”。2013年8月19日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了(2013)东公活鉴字(268)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黄国惠“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乙级。2013年8月28日被害人黄国惠向百花洲派出所报案,我儿子自从2013年10月14日就被拘留后至今已经超过八个月。
民警黄兴瑞故意偏袒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对被害人黄国惠一方多次肆意殴打他人的恶劣行为不予处理,导致被害人黄国惠一方气焰嚣张,无法无天。被害人黄国惠对我儿子向媒体举报黄国惠经营的“娜露娃”饮食店在烹饪过程中使用过期变质的食材,导致其饮食店被查封一事耿耿于怀,对我儿子顾志雄更是怀恨在心。为了报复陷害我儿子顾志雄,被害人黄国惠买通有关部门做虚假鉴定,勾结民警黄兴瑞指证是我儿子将他的鼻子打伤的。被害人黄国惠等恶棍的行为如果不尽早处理,民众心理不平衡因素必将增加,社会矛盾必然激化。同时民警黄兴瑞徇私枉法的渎职行为亦不能赦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我的请求。
①希望有关部门立即将民警黄兴瑞停职处理;
②依法对民警黄兴瑞的渎职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③依法对民警黄兴瑞按渎职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冤屈无处诉,民警违规不作为!”尊敬领导,我儿子是被冤枉的,百花洲派出所民警的行为让我们很寒心,对此,我不得不向您求助,恳请您就南昌市东湖区百花洲派出所及民警黄兴瑞在处理我儿子及我妻子与被害人黄国惠的纠纷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不作为及违规办案”等渎职行为作重点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拨乱反正,还我儿子一个公道!
控告人:顾传良
2014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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