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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之医院因素1

江西-九江 07-01 20:08  悬赏 0  发布者:a84881…… 给我留言  回答:(0)
病人到医院就医,医院医病救人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可厚非,但如果由于医院的过错或失误造成患者的产生新的病情,医院就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补救,而不是以不负责任的态度糊弄病人及家属继续昧着良心骗钱,如:
2011年1月17日23点左右患者因呕吐到某医院就诊,门诊为肠梗阻,1月18日患者入住医院外一科住院部,值班医生当时要求进行手术,患者家属考虑患者年纪大,要求保守治疗,值班医生采取肠胃减压的措施患者安然入睡。
1月19日医院给患者进行胸部拍片,拍片的医生建议做CT,治疗医生没有重视只将胸片给家属而没有将胸片的诊断报告给家属。
1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患者发烧,护士马上通知值班医生,医生安排注射一针柴胡注射液,而没有到现场对患者进行检查。
1月21日治疗的医生安排进行肠部拍片,肠道正常,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可以进流食,没有检查患者肺部。
1月22日由于患者发烧,医生安排做皮试,使用头孢硫迷治疗患者发烧的病情,连用三天,患者连烧三天,医生没有对患者的肺部进行检查。
1月25日,在家属强烈的要求下,医院才进行会诊,会诊要求做CT,CT出来医院外一科主任告知家属患者肺部严重感染,要求进行气管切开手术,家属不同意并要求转内科或转院治疗,外一科主任不同意。
1月26日外一科主任告知家属患者的各项指标不正常,需要立即进行气管切开手术,并忽悠家属说:“小手术,三五天就好”,手术后患者走上不归路。
请樊正根律师,在患者入住医院一周后肺部严重感染,仅仅凭患者入院记录上院方伪造的一句“遂加强抗炎症治疗”就能够证明院方在1月19日就对患者的肺部进行了治疗吗?而院方的临时医嘱和护理记录上反映,院方用药从1月18日到21日都是一样的,22日到24日也是一样的,25日用药有庆大霉素、病毒唑和地迷等药,在CT出来以后这几样药就没有用,同时做痰培养,这如何解释?作为律师如果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违反律师法有关规定,对于这样的律师,请问樊正根律师我们老百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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