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陈晓云  李波  
已解决问题

丈夫离婚民事调解书有关房产引发的痛苦与恐惧

 07-02 10:41  悬赏 0  发布者:20014转…… 给我留言 地区:山西-吕梁 回答:(12)
丈夫2008年离婚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内容:丈夫再婚前两套房,其中一套归丈夫与其儿子冯某共同使用,另一套归冯某与其母亲(丈夫前妻)共同使用,上述两套房将来如取得手续,均归冯某所有。如原被告再婚,所生子女对以上房产不享有权利。

鉴于以上调解书内容有如下痛苦:
一、1.  前妻儿子冯某于2009年一月拿五六十厘米的大弯刀恐吓丈夫新婚妻子.
2.  在2009年清明节,冯某又在新妻不在家时剪破所有衣物(日常在家摔板凳掼门是家常便饭)。
3.  2013年8月冯某父亲因脑梗住院后,冯某又在医院因房子问题闹得天翻地覆,逼得父亲未出院就哭泣回家。
4.  2014年4月6日晚,又来家里闹事,言语恶毒,行为嚣张。
5.  还有,2009-2014年,冯某已超过十八岁,且未考上大学,但是冯某父亲还是为其出了十多万元生活费及其教育费。
二、1.  2013年11月冯某母亲又上诉冯某父亲于法院,要求冯某父亲把自己的这套单位家属房产权过户到冯某名下。丈夫离婚民事调解书有关房产引发的痛苦与恐惧
    2 . 2014年4月有关房产问题,冯某授权委托其母亲全权处理。


关于冯某父亲单位家属房即办理职工住房产权方案:
其中办理产权原则有:
1职工住房产权登记证中的产权人为2004年集资建房人。
2、产权不得转入子女或其他人名下。
3、个人产权登记证全部加密封存于公司档案室,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
4本房产买卖交易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面向本公司内职工出售,严禁向非本公司系统人员转让。
5、产权人子女享有居住权和继承权,继承人在继承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产权人直系亲属享有居住权,非产权人亲属无居住权。
7、该单位家属房房产于2011年12月登记.

鉴于冯某得理不让人,如若把房产转给冯某,冯某父亲及冯某现在的的妻儿将可能无家可归。所以冯某父亲现在是不想把这套房子给冯某了,看能否走法律途径解决能如何解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02日 11时52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只要取得该房产的房产证时就应当予以执行。但是,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冯某的父亲应当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
    2、对于支付冯某已经年满18周岁的十多万的费用问题,虽然过了18周岁不再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法律是允许赠与的,这一点无法再说什么;
    3、对于冯某的侵权问题(言语粗俗、打砸东西、破坏东西等),可以要求警方予以教育处理,你们不需要将问题复杂话,那样将对你们不利;
    4、虽然冯某父亲单位所规定的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处理及取得产权后的处理意见,因为只是单位的内部规定,那么应当以法院的有效裁判文书为准,因为该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一般情况下,但是如果真的成诉以后,你方可以以其他理由予以答辩);
    如果冯某起诉,那么你可以将单位的规定予以出示并说明现阶段的情况来进行答辩,而且冯某父亲也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如果现阶段过户,有可能引起两个方面的效果:第一是单位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收回房屋而只给部分补偿,因为这属于职工自行违约转让,那么冯某与冯某的父亲都失去该房,这是较为严重的情况;第二是冯某取得所有权以后,将冯某父亲赶出家门,虽然调解书上明确了有冯某父亲的居住权,但是,冯某不执行的话,解决起来很麻烦,如果形成诉讼的话,时间也会较为漫长(但是法官是否予以采纳是需要法院进行多方面的讨论和考虑。);
    基于现在以上的事实和实际情况,建议冯某父亲与冯某的代理人即你丈夫的前妻多协商处理该问题,毕竟该房产的处理将会涉及到该房产将来处理完毕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家庭和睦及和谐,更有可能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等,这样对你们双方都将不利。所有多协商为好,如果达不到效果,该应诉就积极应诉,看法院怎样进行裁判(因为该房产应当是冯某父亲单位的集资房通过房改后由冯某父亲获得产权的,折算了冯某父亲的工龄等内部职工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因此面对实际情况,单位有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及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予以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谢谢!
“对于调解书中提到给冯的内容,无非算作一种赠与性的承诺,甚至没有成立赠与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些说法对吗

回答:

你的理解不适用于该案,因为在回答该问题当中也提到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具有执行效力的。而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而且该法律文书没有取消冯某父亲的居住权。
即使你所认为的正确,那么也不能撤销该赠与:第一,你所说的情况只能够适用你所说的第一款规定,而且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使你们认为冯某对待你们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已经达到严重的程度,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你们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报警记录,比如左邻右舍的邻居大部分都看见而且都能够为你们作证,说明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冯某的侵权造成的;第二,这个赠与与自行书写的赠与合同不一样,因为房屋的赠与如果是当事人自行书写的赠与,那么还需要进行公证,而法院的裁判文书不需要经过公证就已经具备了执行力;第三,如果说该调解书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也不能够适用在此,因为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而该调解书有法官的参与,因此不能单独的理解为赠与合同。
但从你所说的合同法的规定来说是没有错的,那是在某种特定的合同中是可以适用的,但是本律师觉得不能适用在该案中。

追问:

谢谢,那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如果单位很无力呢?那我们就等流落街头吗?这都什么破法律呀)

回答:

那就只有单位知道将采取什么手段或者措施。这也不是法律的范畴,而是内部规定的范畴。
你所说的法律怎样怎样,都是单方面的理解,法律是面对大众的,而不是只针对一个人而设或者只针对一小部分人而设。
建议积极应诉,不要抱怨,因为当初的调解书中也写明了该房屋你丈夫有居住权。

追问:

谢谢,你说的我懂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详实具体,且击中要害
其它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556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02 10:56
调解书已经生效了
回复时间: 2014-07-02 11:0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提供分析如下:
    1.调解书一经法院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来履行,不履行的,一方可申请执行。由于当时调解书中标明,将来2套房屋取得所有权时,由冯某取得产权,故条件成就时,冯某可按照调解协议书取得2套房产的产权。
故,对于调解书中的履行,条件成就时您不履行的,对方是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
    2.对于前妻及冯某扰乱丈夫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可通过报警方式寻求帮助。
    3.对于子女的抚养至18岁,超过18岁的,可自愿支付相关费用。
    4.关于职工的产权房,明确规定产权不得转让子女或其他人名下,产权人子女有居住权和继承权。因此,该房屋产权不得转让。另外,该套房屋产权登记与2011年12月,应该是你们离婚后取得的,属于您个人的财产。况且房屋登记在您的名下,您是所有权人,有权处分。
    5.如果冯某及母亲已经上诉,目前建议积极应诉,根据其诉求进行相应的答辩,可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4-07-02 11:10
6.由于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明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鉴于是2008年作出的调解书,可能已过再审期限。
追问:

谢谢,可是,私下问法院某相关人士,他说如果经法院证明或出文书,就有可能能强制执行把这套家属房给儿子冯某过户。

回答:

这套家属房是调解书中的其中一套吗?如果是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是可提出执行异议,把单位里关于职工产权转让的规定等情况进行说明。

追问:

谢谢,是其中一套,就是说了单位里关于职工产权转让的规定等情况也恐怕不成

回答:

另外,看看能否从赠与角度考虑下。
关于赠与,虽然丈夫与冯某之间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但是经法院的调解书确认了赠与合同。另外,依据物权法规定,因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受赠人违背《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关于通过调解书确认的房产赠与的约定,除了上述所说的观点外,还可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赠与合同并非单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如果仅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没有冯某表示接受的意思,赠与合同并不成立。
(2)调解书确认的房屋赠与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约束的是当事人双方,作为受赠人冯某是第三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执行人,调解书中的约定不能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3)调解书确认的房屋赠与能够撤销,如果存在前述说的法定撤销情形,可申请撤销。

追问:

可是我所说的冯某的行为,在律师眼里不算什么,那怎么撤销呀

回答:

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据您所说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需要证明冯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到您的利益,关于冯某及母亲的历次所为是否有过报警记录或者造成伤害的记录等。另外,若对方申请执行,可尝试从前面和您说的几个方面来提出异议。
由于目前对方已诉讼,建议先积极应诉。

追问:

非常感谢!现在只能这样了

回复时间: 2014-07-02 11:52
调解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效力。在撤销前应当有约束力,前妻另行起诉,房产过户,可以将公产房限制交易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由法院审查认定。从调解书上看丈夫又对房屋使用权,所有权登记不能剥夺调解书确定的使用权。对此可以抗辩,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诉讼维权或要求赔偿损失。
追问:

非常感谢,由于证据不足感觉很是无力。

回复时间: 2014-07-02 12:28
1、烦恼一和调解书无关,就是儿子不孝;2、法院驳回支持前妻的无理请求的;调解书明确他们只有使用权;3、上述两套房将来如取得手续,均归冯某所有的调解意见也很明确,以后房产所有权归父亲;4、你们不能起诉,直接走法律程序,他们起诉也是走了法律程序,法律不支持他们就可以了。
追问:

谢谢你,这个冯某是儿子不是父亲,法律会支持吗

回答:

是啊,正是对儿子管教不严,惯得现在开始吃老子,闹老子吗,法律不会支持的。

追问:

非常感谢,这样的儿子终究会得到应该得到的结果的

回复时间: 2014-07-02 14:21
您好,从法律而言,既然之前有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
若对方不愿循法律途径解决,那就不好纯粹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了,建议有理有节地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该报警的就报警,该上法院就上法院
追问:

谢谢,目前很无头绪,对方除了爱钱,什么都不要,但我们那有那么多钱呀

回答:

您好,您可以坚持要求按照协议执行。
对方无理取闹,您就报警。
屈服也许暂时能平息对方的无理要求,但不屈服也是您的权利

追问:

谢谢邢硕律师

回复时间: 2014-07-02 14:28
调解书生效。
  • [辽宁-锦州]
  • 刘哲律师 VIP
  • 电话:18841687472
  • 44106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7-02 15:24
你好:最好和儿子协商。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问:

这个儿子最听妈的话,其实前面我所说的恶劣行为,都有其母的功劳

回答:

你已经知道根源,那就从他的母亲下手,你们之间毕竟之前是一家人,做下来好好谈谈。希望你们之间的纠纷顺利解决。

追问:

谢谢,众所周知,全中国也少有的女人,认识的提起她,都在摇头……

回复时间: 2014-07-02 16:30
需要按调解书执行。
回复时间: 2014-07-02 17:40
调解书是根据调解协议确定的,
回复时间: 2014-07-03 09:03
不能撤销协议书,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年,而且必须有撤销事由才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虽然当时冯没有意思表示,但是因为那是冯未成年,监护人可以替小孩做意思表达,所以赠与也是有效地。
回复时间: 2014-07-05 19:16
调解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北京东城区
北京朝阳区
安徽合肥
云南昆明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4649
福建 莆田
人气:54128
广东 深圳
人气:173030
广东 广州
人气:3927660
重庆 江北
人气:820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27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